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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817/2024-00058 | 發文字號 | 梁平民政發〔2024〕11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救助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民政局關于轉發《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發布日期 | 2024-04-12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817/2024-00058 |
發文字號 | 梁平民政發〔2024〕11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救助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民政局關于轉發《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發布日期 | 2024-04-12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24〕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重慶市梁平區民政局
?????????????????????????????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
《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
?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范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現將《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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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民政局
??????????????????????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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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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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切實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原則:
(一)戶籍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動態管理,精準認定;
(三)優化服務,高效便民;
(四)規范管理,公開公正。
第三條?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符合相關規定,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范圍的低收入家庭。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統籌做好低保邊緣家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初審、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低保邊緣家庭的走訪發現、調查核實、張榜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范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低保邊緣家庭相應社會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
第二章 ??家庭成員
第六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低保邊緣家庭的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是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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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九條 家庭收入由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凈收入四部分組成。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請人家庭月收入總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具體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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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庭財產及消費支出
第十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家庭財產和家庭消費支出狀況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一)家庭存款、理財、基金、有價證券、債券、商業性保險等人均總值高于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三)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標準裝修住房。
(四)家庭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五)家庭成員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近1年內自費出國旅游。
(六)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維持家庭生活必要的財產,在做好備案登記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豁免。
第十一條 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家庭成員有教育、重大疾病、殘疾等情況,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應根據其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剛性支出因素和實際困難狀況,作出綜合評估。
第五章 ?審核確認及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低保邊緣家庭申請審核確認等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細化。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轄區內低保邊緣家庭基本生活狀況的動態監測,對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或因突發事件暫時性影響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臨時救助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協助申辦。
第十四條 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經公示后,直接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不再重復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第十五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直接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低保邊緣家庭認定中,發現虛報、瞞報、偽造等不誠信行為的,立即終止、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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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明確適用的政策如有調整,從其規定。《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渝民發〔2021〕12號)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