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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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等四部門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梁平財發〔2023〕27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中小學、幼兒園: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重慶市財政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6號)等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重慶市梁平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重慶市梁平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梁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6月13日     

 

重慶市梁平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按照《重慶市財政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重慶市及梁平區財政安排的用于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和地方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中等職業學校免住宿費補助資金、義務教育學校生活補助資金、學前教育免保教費和生活費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獨立建制學校附設高中班;義務教育學校是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準設置的全日制普通小學,全日制普通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或者教學點(班或者組),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工讀學校等;學前教育是指實施幼兒教育的機構,主要有托兒所、幼兒園、附設在小學的學前班等。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和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區財政局、區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教委)按職責共同管理。區財政局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區教委和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學生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區教委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學校(含幼兒園)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獎勵名額按上級下達數執行,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我區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含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學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執行。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我區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40%的比例確定。資助標準分為兩檔,一檔每生每年3000元,對象為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二檔每生每年2000元,對象為除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免住宿費。對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收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40%的比例確定,資助年限不超過2.5年,資助標準:重慶市梁平職業教育中心每生每年500元、重慶市梁平職業技術學校每生每年400元。

(五)免教科書費。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免教科書費在脫貧過渡期內按原政策執行,若有調整以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費。對在我區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學生、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散居孤兒)免除學費,免學費資助標準為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我區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分為三檔:一檔3000元/生·年,對象為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二檔2500元/生·年,對象為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學生、烈士子女 、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三檔1500元/生.年,對象為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免教科書費。普通高中學生免教科書費在脫貧過渡期內按原政策執行,若有調整以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義務教育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寄宿生生活補助

資助對象為在我區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學生、烈士子女 、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資助標準為小學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二)非寄宿生生活補助

1.資助對象為在我區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學生、烈士子女 、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的非寄宿學生,資助標準為小學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2.在我區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由就讀學校免費提供一頓午餐,區財政按小學1200元/生.年、初中1400元/生.年的標準將補助資金劃撥到學校,再由學校劃撥至學生食堂,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午餐費用。

第八條 學前教育資助范圍和標準包括:

資助范圍:在我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公、民辦幼兒園就讀(含小學附設幼兒班),具有全國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優先資助就讀普惠性幼兒園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學生、烈士子女 、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資助標準:對受助幼兒免收保教費和生活費,資助標準為本園實際收取的保教費和生活費。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區級政府預算管理,區財政、教委、學校(含幼兒園)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各學校(含幼兒園)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區教委要加強資助資金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學校(含幼兒園)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學校(含幼兒園)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 區財政、區教委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按規定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區財政、區教委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學校(含幼兒園)要在落實各項國家資助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不少于3%的經費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公民辦幼兒園(含小學附設幼兒班)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

第十四條 區教委、各學校(含幼兒園)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鄉鎮學生傾斜。

第十五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慶市梁平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教委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梁平區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梁平教財〔2017〕1號)、原《重慶市梁平區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梁平區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梁平教財〔2017〕5號)、原《重慶市梁平區教育委員會關于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梁平教財〔2017〕6號)同時廢止。

 

附件:重慶市梁平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目錄

 

中等職業教育

附件1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附件2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附件3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附件4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免住宿費實施細則

普通高中教育

附件5

重慶市梁平區普通高中免學費實施細則

附件6

重慶市梁平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義務教育

附件7

重慶市梁平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實施細則

學前教育

附件8

重慶市梁平區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資助工作實施細則

 

附件1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磨煉技能,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二)具體條件

1.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2.學習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同一專業前5%(含5%)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年級同一專業前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要同時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由學校審核后加蓋學校公章。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專業技能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世界技能大賽、“一帶一路”國際技能大賽或同等水平國際性賽事中取得優勝獎及以上,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或同等水平全國性賽項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以及省級選拔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

4.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學生在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5.在重要藝術展演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藝術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藝術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以上展演(比賽)省級遴選獲得二等獎及以上或前二名獎勵,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杰出青年、五四獎章等個人表彰或榮譽稱號。

7.參加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文明風采優秀作品展示展演的個人或集體項目主要創作人員。

8.在創業等其他方面有優異表現的。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由市級下達到我區,收到市級下達的名額后,再由區教委下達到各中職學校。

第五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中等職業教育其他資助。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具體負責組織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工作,提出學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送區教委審核、匯總。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附件2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是指對具有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含戲曲表演專業,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按規定受理學生提交的《中職學校國家資助申請審批表》(- 學年)(見附表1),組織初審后報至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匯總。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核實結果反饋至學校,由學校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三條 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切實加強學生學籍管理,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保證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真實、準確、有效。

第四條 免學費資助資金按學期撥付。經區財政局、區教委財務科和職成科、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標準共同核定,填寫《重慶市梁平區中職學校學生資助資金核定表》(附表2)并簽字確認,再由區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學校。學生一個學期內在校學習未滿兩個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情況除外),該學期免學費補助由學校全額退回。

各中職學校在每學期末及時填寫《梁平區中職學校資助資金發放情況統計表》(見附表3)并上報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同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重慶市相關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別確定,并報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確定備案。

第六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可以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所需資金由學校自行承擔。


附件3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具體流程如下:

(一)學生應在入學前準備好身份佐證材料;

(二)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兩周內向就讀學校提交《中職學校國家資助申請審批表(- 學年)》(見附表1);

(三)學校受理學生申請并組織初審;

(四)學校將初審后的擬資助學生名單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后將擬資助學生名單反饋回學校,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要求,加強學生資助資料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應將相關申請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采取按月發放與按學期發放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所需資金經區財政局、區教委財務科和職成科、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中等職業學校按照享受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政策學生人數和標準共同核定,填寫《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資金核定表》(附表2)并簽字確認,由區財政局集中撥付各中職學校,再由各中職學校發放至受助學生中職資助卡或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中職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的,經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發放完成后各中職學校及時填寫《梁平區中職學校資助資金發放情況統計表》(見附表3)并上報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學生因休學、退學等原因發生學籍異動或因違反《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學校有關規定注銷學籍時,應自學籍注銷次月1日起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保證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真實、準確、有效。因故錯漏或未及時上報信息而導致的中職資助資金缺口,由學校全額承擔所需資金。

第八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4

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教育免住宿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住宿費資助對象為具有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在校住宿的一、二、三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免住宿費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免住宿費原則上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具體流程如下:

(一)學生應在入學前準備好身份佐證材料;

(二)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兩周內向就讀學校提交相關申請審批表《中職學校國家資助申請審批表( - 學年)》(見附表1);

(三)學校受理學生申請并組織初審;

(四)學校將初審后的擬資助學生名單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后將擬資助學生名單反饋回學校,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要求,加強學生資助資料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應將相關申請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  免住宿費資助資金按學期撥付。所需資金經區財政局、區教委財務科和職成科、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中等職業學校按照享受中職學校免住宿費政策學生人數和標準共同核定,填寫《重慶市梁平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資金核定表》(附表2)并簽字確認,再由區財政局撥付至學校。學生在一個學期內在校學習未滿兩個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情況除外),該學期免住宿費補助由學校全額退回。

每學期末,各中職學校填寫《梁平區中職學校資助資金發放情況統計表》(見附表3)并上報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條  區教委切實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督促中等職業學校及時更新學生學籍信息,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保證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真實、準確、有效。

中職學校因故錯漏或未及時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職子系統)信息而導致的中職資助資金缺口,由學校全額承擔所需資金。

第七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5

重慶市梁平區普通高中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學費,是指對重慶市普通高中正式學籍、在校就讀的原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城鄉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學生、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散居孤兒免學費。

第二條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政策的通知》(渝財教〔2016〕198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要求,對新進入普通高中就讀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做好重新認定工作,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免學費政策。其中,對于存在返貧風險或致貧風險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將其認定為可以享受免學費政策對象。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落實“脫貧不脫政策”要求,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學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高中學業,并將執行情況報至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條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兩周內向就讀學校提交已填寫好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表》(見附表4);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根據本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上報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并報送區鄉村振興、民政、殘聯等部門審核后,將審核結果返回學校,在校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五條 免學費資助資金按學期撥付。由區財政局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標準核定,集中撥付至學校。學生在一個學期內在校學習未滿兩個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情況除外),該學期免學費補助應全額退回。

第六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應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附件6

重慶市梁平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重慶市梁平區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具體流程如下:

(一)學生應在入學前準備好身份佐證材料;

(二)學生填寫《重慶市梁平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表5),在新學年開學兩周內向就讀學校提交;

(三)學校受理學生申請并組織審核;

(四)高中學校將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要求,結合實際細化《重慶市梁平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并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校應將相關申請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  學校于每學年開學后30日內受理學生申請,并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家長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等方式按學期發放給受助學生。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資助卡的,經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  學校發放完成后,及時向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梁平區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簽領表》(見附表6)和《梁平區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發放情況統計表》(見附表7)。

第八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7

重慶市梁平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助對象為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學生、城鄉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資助標準

(一)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小學1000元/生.年、初中1250 元/生.年。

(二)貧困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1.除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外的非寄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為小學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2.非寄宿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由就讀學校免費提供一頓午餐,區財政按小學6元/生•天、初中7元/生•天,全年200天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條 資金發放方式

(一)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按學期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銀行卡,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銀行卡發放的,經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現金形式發放。 

(二)除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外的非寄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按學期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銀行卡,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銀行卡發放的,經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現金形式發放。

(三)非寄宿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由就讀學校免費提供一頓午餐,補助資金由區財政直接撥付至學校,再由學校撥付至學校食堂,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午餐費用。

第四條 學校每學年開學時對本校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學生、城鄉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重點保障人群進行摸底調查,填寫《梁平區義務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統計表》(見附表8)并上報區資助中心,作為分配資助資金的依據。

第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要求,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填寫《重慶市梁平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5),通過區民政、鄉村振興、殘聯、退伍軍人事務等部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不用申請,直接認定為受助對象,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助盡助,一個不漏。

第六條 學校應及時受理學生申請,并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組成的認定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七條 資金發放完成后,學校及時向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梁平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簽領表》(附表9)和《梁平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發放情況統計表》(附表10)。

第八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九條 義務教育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8

重慶市梁平區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資助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學前教育資助是指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免收保教費和生活費。

第二條 學前教育資助的范圍和對象是在我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公、民辦幼兒園(含小學附設幼兒班)就讀,有全國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優先資助就讀我區普惠性幼兒園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學生、城鄉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資助資金適當向偏遠貧困地區傾斜。

第三條 幼兒園對受助幼兒免收保教費和生活費后,不得再收取保教費和生活費,資助標準為本園實際收取的保教費和生活費。

第四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按學期撥付,由區縣財政按照享受免資助的學生人數和實際收費標準核定,集中撥付至幼兒園。

第五條 各幼兒園按照事業收入的5%提取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本園幼兒保教費和生活費。

第六條 學校每學期開學時對本校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學生、城鄉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含殘疾軍人子女)、監測對象等重點保障人群進行摸底調查,填寫《梁平區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統計表》(見附表11)并上報區資助中心,作為分配資助資金的依據。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要求,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填寫《重慶市梁平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表5),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助盡助,一個不漏。

第八條 學校應及時受理學生申請,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認定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九條 資金發放完成后,學校及時向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梁平區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簽領表》(附表12)及《梁平區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發放情況統計表》(附表13)。

第十條 幼兒園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十一條  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幼兒園法人代表負責制,校(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幼兒園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表1

中職學校國家資助申請審批表(    -    學年)

學校名稱:

本人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學時間

      

班級

身份證號碼

家庭情況

家庭戶口

A.城鎮     B.農村

家庭人口總數

家庭月總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來源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年齡

與本人關系

工作或學習單位

 

 

 

 

 

 

 

 

 

 

申請項目

□免學費□國家助學金□免住宿費□免教材費

申請理由:

                                                                                                         學生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學校審核意見:

  經評審,并在校內公示________個工作日,無異議,現報請批準該同學獲得_______等國家助學金。

 

                                                                                                     (學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表

填表日期:       

學生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就讀學校

所在班級

注冊學籍號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

家庭(或監護機構)詳細地址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申請受助類型(在對應類型□打“√”)

原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低保家庭學生

城市 □

農村 □

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城市 □

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

城市 □

農村 □

農村 □

福利機構收養人員

城市 □

 

農村 □

申請人聲明

本人申請是真實、有效的,申請信息準確無誤。如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本人自愿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及后果。

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       

學生所在

學校初審

意見

學校公示結果(在對應□打“√”)

有異議 □     無異議 □

經學校初審和學校公示,該生符合免學費申請條件。

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核定該生學費標準為       /生期。

學校公章(蓋章)校長(簽字):

經辦人(簽字):                                  

區縣認定

意見

經學校公示、學校初審和區縣有關部門認定,該生符合免學費申請條件,享受免學費政策。

經區縣認定,該生應享免學費補助標準為      /生期。

區縣資助部門負責人(簽字):     

區縣資助部門經辦人(簽字):

                          

說明:

    1、表中“城市”、“農村”填報口徑,以學生戶籍為準;

    2、本表為樣表,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對樣表作調整;

         3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單獨歸檔存放。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附表10

附表11

附表12

附表13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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