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817/2025-00088 | 發文字號 | 渝民規〔2025〕1 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救助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發布日期 | 2025-05-06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817/2025-00088 |
發文字號 | 渝民規〔2025〕1 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救助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試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發布日期 | 2025-05-06 |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現將《重慶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
重慶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范剛性支出困難? 家庭認定工作,分層分類實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 號),國? 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 〕39號)和民政部《關于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4〕5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
第三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是指因生活、醫療、教育、殘疾? 康復等必需支出超出相關規定,導致生活出現困難,且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四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五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發現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信息公開公示等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按規定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農村居民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生活、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剛性支出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具體比例可由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自行確定。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五)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家庭? 財產范圍和家庭收入狀況認定,贍(撫、扶) 養義務人贍(撫、扶)養能力的認定,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渝府辦發〔2022〕128號)《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 認辦法》(渝民〔2023〕3號)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再進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減。
第八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 12 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認定標準原則上最高分別不超過當地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 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 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用于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支出,在扣除政府補助、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等范圍按照本市現行的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及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認定。
(五)其他支出。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認定的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等產生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一)家庭財產超出規定的情形。
1.有兩輛以上(含)生活用汽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或有一輛現值超過當地城市年低保標準10 倍的生活用汽車;
2.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住房、店鋪、門面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相關規定;
3.在各類市場主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20萬元以上(含);4.家庭財產不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費支出。
1. 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前一年內有購買、新建(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遷、唯一住房征地拆遷后新建或購買除外)、擴建(擴建后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標準除外)、豪華裝修住房;
2.近 1年內自費出國、出境旅游;
3.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認定的明顯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消費行為。
(三)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義務人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經濟狀況的家庭。
(四)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五)通過離婚、贈予、轉讓、分戶等方式故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故意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六)當地規定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十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確認、動態管理、檔案管理等認定基本程序可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渝民〔20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簡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符合的條? 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 況,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 當作出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 予認定,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結果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于情形復雜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以啟動區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經認定后,有效期為一年,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發生變化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七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中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單獨標示,并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范圍,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五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 線,主動接受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咨詢、監督、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從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審核、確認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予以確認或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確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認定工作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取消其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