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33970274Y/2025-00040 | 發文字號 | 渝發改規范〔2023〕13號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發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價格監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發布日期 | 2025-08-26 |
索引號 | 11500228733970274Y/2025-00040 |
發文字號 | 渝發改規范〔2023〕13號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發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價格監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發布日期 |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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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價格監測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渝發改規范〔202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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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兩江新區經濟運行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
為進一步規范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按照《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價格監測辦法》等規定,制定《重慶市價格監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印發,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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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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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價格監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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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 行為 |
法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節 |
適用條件 |
裁量 階次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 |
拒絕配合提供信息。 |
《重慶市價格監測辦法》第二十四條 |
《重慶市價格監測辦法》第二十四條:價格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價格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正常完成,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發生的。 |
從輕 |
罰款200元 |
|
一般 |
價格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正常完成,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發生的。 |
一般 |
罰款500元 |
|||||
嚴重 |
價格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正常完成,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發生3次(含)以上的。 |
從重 |
罰款1000元 |
|||||
2 |
未及時、準確、真實報送信息。 |
《重慶市價格監測辦法》第二十五條 |
《重慶市價格監測辦法》第二十五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二)未及時、準確、真實報送價格相關信息的; 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未及時、準確、真實報送價格相關信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發生的。 |
從輕 |
罰款500元 |
|
一般 |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未及時、準確、真實報送價格相關信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發生的。 |
一般 |
罰款700元 |
|||||
嚴重 |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未及時、準確、真實報送價格相關信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發生3次(含)以上的。 |
從重 |
罰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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