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辦發〔2006〕197號
日期: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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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辦發〔2006〕197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已經市政府第 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重慶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渝委發〔2004〕2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從2006年秋季新學年開始,實施重慶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市教育發展全局,大力實施科教興渝和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完善非義務教育成本分擔機制,調整我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堅持“三個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有利于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接受優質教育的強烈需求。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高中教育辦學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會共同分擔的原則。

2.堅持財政依法保證普通高中教育經費“三個增長”的原則。

3.堅持分區域、分類別調整學費標準的原則。

4.堅持調整學費標準和規范收費行為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讀的原則。

二、方案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我市政府和國有企業等組織舉辦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

三、普通高中收費標準

(一)學費標準

重慶市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

單位:元/生?期

區域

標準

類別

都市發達經濟圈

渝西經濟走廊

三峽庫區生態經濟區

重點高中

1200

900

800

城市高中

800

600

500

城鎮高中

600

500

400

農村高中

400

400

300

原代收費中的水電費、班費、體檢費、講義資料費、文娛費、計算機學習費等6個代收費項目,歸并入調整后的學費中,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除課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項目的代收費。

(二)課本費標準

課本費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并報市物價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市教委直屬普通高中學校課本費標準,由市教委提出意見,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在制定課本費標準時,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頒布的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規定的教材(不得含教輔資料和學具)進行測算。

課本費由學校直接用于購買課本,不得計入學校收入,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學校在每期期末應根據實際購買課本的開支情況,按多退少不補的原則與學生結算,結余金額須如數退還學生。

四、區域與類別界定

(一)區域界定

都市發達經濟圈: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等9區(含高新區、經開區)。

渝西經濟走廊:萬盛區、雙橋區、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等12個區縣(市)。

三峽庫區生態經濟區:萬州區、涪陵區、黔江區、長壽區、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9個區縣(自治縣)。

(二)學校類別界定

重點高中是指符合重慶市市級重點學校標準,由市政府批準、授牌的普通高中學校。

城市高中是指區(市)政府所在地所轄范圍和區(市)屬街道辦事處所轄范圍的普通高中學校(不含重點高中)。

城鎮高中是指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所轄范圍及區縣(自治縣、市)屬建制鎮鎮政府所在地的普通高中學校(不含重點高中)。

農村高中是指除重點高中、城市高中和城鎮高中以外的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學校。

五、相關措施

(一)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市、區縣(自治縣、市)兩級政府應逐步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大對普通高中教育資金的投入力度,依法確保普通高中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在資金安排時,適當向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傾斜,不斷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普通高中學校收費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學校要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亮證收費制度。學校收費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要求對《收費許可證》進行年審,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財政專用票據。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巡查督導制、審計監督制度,加大對學校收費的監管力度。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嚴格執行“三限”規定,嚴禁學校各行其是,擅自擴大擇校生比例、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金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和降低錄取分數線招收擇校生,禁止學校以招收借讀生或自費生等形式,向學生高收費。堅決治理普通高中教育亂收費,禁止學校自立項目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有關單位和部門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費,對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

(三)進一步加強收費資金管理

普通高中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嚴禁截留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的通知》(財綜(2003)9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嚴禁截留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的通知》(渝辦發(2004)284號)精神,高中學費、按規定收取的擇校費和住宿費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設立的教育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學費要統籌用于辦學支出,學費開支范圍包括:人員經費、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體檢、講義資料、水電、降溫、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擇校費主要用于改善教學條件、推進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各級政府不得將學費、擇校費、住宿費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學校收費資金,嚴禁擠占、統籌、截留、平調、挪用學校收費資金。為了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各級教育部門要在收到學校用款計劃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后的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收到同級教育部門審核后的用款計劃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已繳入財政教育資金專戶的學校收費資金按照經審批的用款額度撥付或下達用款計劃給學校,學校的所有繳款應由相關部門在本學期內全額撥付或下達用款計劃給學校,但學校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用款計劃除外。

(四)嚴格把握學生用書種類和數量

各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各普通高中學校只能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征訂教材,不能在目錄之外為學生訂購任何名目的教材。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教材的編寫、出版、發行等環節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進一步加大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力度

堅持執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經批準可酌情減免學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學。城鎮居民特困家庭子女入學,憑當地政府發放的城市低保領取證等有效證件;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入學,憑當地政府建立的農村貧困家庭卡;其他貧困家庭子女入學,需持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家長工作單位證明;對革命烈士子女、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包括社會福利機構在社區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養的)孤兒,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所在學校核實,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應減免當期的部分或全部學費。各校減免金額應不低于當期實際收取學費總額的10%.與此同時,各級政府和學校要采取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多種形式,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兩級政府每年應根據財力增長情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給學校,用于補助學校因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讀而減免的學費。

(六)切實規范普通高中學校服務性收費行為

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并統一收取,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接受服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服務性收費項目為:高三升學考前補習費、課余時間上網費。除此之外,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教委制定,另文下發。

(七)從嚴查處教育亂收費問題

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調整后,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執行。若發生教育亂收費行為,一經查實,將從嚴從重查處,絕不姑息。

六、本方案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教委、市財政局解釋。

七、本方案從2006年秋季新學年開學起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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