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通知
教財〔1992〕42號
1989年國家教委、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制定了《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的規定》。近三年的實踐證明,高等教育收取適當的辦學費用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對發展高教事業,鼓勵學生努力學習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全國制定統一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標準和辦法,已不能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各地各校的具體情況,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為此,現作如下通知:
一、普通高等學校可根據本地區、本校和學科特點研究擬定學雜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授、夜大學及短訓班培訓費等收費標準,并按行政隸屬關系,地方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中央各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報中央主管部門批準,抄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備案。
二、普通高等學校、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門,在研究制定收費標準時,一定要從學校辦學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全國和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大多數群眾的經濟收入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實事求是,統籌考慮,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的制定,要區別辦學質量的高低和同一地區同類型院校大體平衡的原則。
三、高考(含成人高考)報名考務費,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費,研究生報名考務費等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研究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四、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和辦法的同時,普通高等學校、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學校應大力組織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儉學活動,減輕學生的經濟負擔,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國家將研究改進現行獎學金和學生貸款的發放辦法。
五、各項收費的使用管理,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1992年學年度以前入學的在校學生,仍按照原規定收費標準執行。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