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基層人民法院,本院相關部門: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集中管轄部分破產案件的批復》(法〔2019〕285號)轉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自2019年12月31日起,重慶市轄區內的破產案件管轄按批復規定執行;在此之前,申請人已經向其他中、基層人民法院提交強制清算或者破產申請的,由該院繼續審理。
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層報市高法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9〕28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同意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集中管轄部分
破產案件的批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設立重慶破產法庭的請示》(渝高法文〔2019〕28 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理破產案件 的機構,請按照規定程序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批。
二、同意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破產案件:
(一)全市區、縣級以上(含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
(二)上述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的衍生訴訟案件;
(三)跨境破產案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關批復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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