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中心城區各不動產登記中心、有關單位:
《重慶市林地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10月24日第1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重慶市林地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重慶市林地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地經營權登記行為,保護林地經營權人合法權益,充分銜接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集體林權抵押融資等改革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動產登記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林地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經營權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四條?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條? 原依法頒發的林權證繼續有效,不變不換。申請人持原林權證辦理登記時,登記機構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因圖件缺失、界址不清導致無法落宗入庫,或已有調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按自然資辦發〔2024〕24號文件要求開展補充地籍調查。
第六條? 根據權屬來源材料,開展補充地籍調查。若原林權證范圍內存在權屬交叉、地類重疊的,依據自然資辦發〔2023〕52號文件要求處理;存在爭議的,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要求妥善化解。處理化解后,形成地籍調查成果,報規資部門審核。調查后涉及宗地界址、面積等合同信息調整的,應當變更承包合同、相關協議或材料后再進行登記。
第七條? 登記機構受理登記后,依法依規登記審核,按程序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得采取在原林權證上簡單標注,加蓋不動產登記專用章的方式辦理登記。
第二章 ?首次登記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的首次登記。
(一)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的;
(二)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農村土地營造林木的;
(三)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成立的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
第九條? 登記機構辦理首次登記時應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地籍調查或者合同簽訂時已公告公示的除外。
第十條?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為5年以上的,由流轉雙方當事人申請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依據合同約定,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權利性質登記為流轉。
第十一條? 同一經營主體流轉同一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兩戶及兩戶以上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若承包農戶自愿聯戶承包并流轉的,登記機構可依申請為聯戶承包農戶辦理共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登記。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聯戶共有承包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地籍調查成果等。
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聯戶林地,登記機構可依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流轉合同等。對于家庭聯戶承包的林地,承包農戶自愿流轉林地經營權后,仍享有林地承包權,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承包農戶的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二條? 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農村土地營造林木的,由承包方申請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地籍調查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權利性質登記為其他方式承包。
第十三條? 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成立的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由鄉鎮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等農村集體成立的經濟組織申請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關協議、地籍調查成果。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權利性質登記為集體經營。
第三章 ?轉移登記
第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有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申請轉移登記:
(一)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
(二)繼承取得的;
(三)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轉移的;
(五)共有人的共有份額發生變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轉移登記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因繼承,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且原權利人消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轉移的,可單方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
(二)通過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提交集體林權流轉合同。其中,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經營權再次流轉的,還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的,還需提供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的材料。
(三)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
(四)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五)共有份額發生變化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共有份額發生變化的材料;
(六)繼承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書、繼承或受遺贈的材料。
第十七條? 因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依據合同約定,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權利性質登記為流轉;因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經營權,權利類型和權利性質保持不變。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已經登記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名稱、面積、界址發生變化的;
(三)林地用途部分發生變化的;
(四)經營權期限變更的;
(五)森林類別發生變化的;
(六)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變更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三)不動產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林地坐落、名稱變更的材料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四)林地面積、界址范圍發生變化的,提交證實發生變化的材料、變更后的地籍調查成果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五)林地用途部分發生變化的,提交導致林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材料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六)林地經營權期限變化的,提交經營權期限發生變化的協議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七)森林類別發生變化的,提交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化的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八)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提交變更后的地籍調查成果以及變更后的林地經營權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變更登記的,權利類型和權利性質保持不變。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已經登記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申請注銷登記:
(一)流轉期限到期的;
(二)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林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等非林地的;
(四)不動產滅失的;
(五)依法解除經營權流轉合同的;
(六)林地經營權人放棄林地經營權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利消滅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且登記權利類型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的林地,承包期限屆滿但林木未采伐的,合同雙方協商后由承包方申請注銷登記;雙方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登記機構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注銷登記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
(二)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決定書;
(三)林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證實林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四)林地滅失的,提交證實滅失的材料;
(五)依法解除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提交證實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六)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提交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書面材料。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或者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七)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林地經營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第六章 ?抵押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以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應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辦理抵押權首次登記。
?第二十六條? 抵押權首次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材料;通過流轉家庭承包的林地取得林地經營權的,還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書面材料?!?/span>
第二十七條? 農戶用承包地的林地經營權進行抵押的,登記機構應先辦理林地經營權登記,再辦理抵押權登記,可將林地經營權登記和抵押權登記一并辦理。
第二十八條?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因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身份證明號碼,不動產坐落,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等發生變化,導致抵押權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單方申請;不動產坐落發生變化的,可由抵押人單方申請。不動產發生轉移導致抵押人發生變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單方申請。
抵押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抵押權發生變更的相關材料等。
第三十條?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等情形導致抵押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申請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抵押權轉移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抵押權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申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抵押權轉移的可單方申請。
抵押權轉移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抵押權發生轉移的相關材料等。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實現、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抵押權發生消滅的,當事人可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可由抵押權人單方申請;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已經實現的或者人民法院、
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致使抵押權消滅的,可由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申請。
抵押權注銷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抵押權發生消滅的相關材料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地,是指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