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基層人民法院:
為推動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方便當事人異地訴訟,提升跨域訴訟服務水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規范》等文件規定,市高法院研究制定了《重慶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中國移動微法院和跨域立案建?設應用的通知》要求,無論是辦理全市范圍內的跨域立案,還是辦理?跨省間的跨域立案業務,均應統一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跨域立案功能?模塊進行。基于此,市高法院信息技術部門已經完成了中國移動微法?院與重慶法院審判管理系統的對接,并為全市法院開通了依托于中國?移動微法院的“跨域立案”。各法院要迅速學習掌握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上的跨域立案模塊開展跨域立案的方法,集中完成并推出一批成?功實現跨域立案的案件,迅速實現跨域立案全覆蓋,讓人民群眾享受?到“智慧法院”建設帶來的便利,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
各法院在跨域立案辦理過程中涉及規則理解和法律適用問題,可?向市高法院立案一庭反映;涉及技術支持保障問題,可通過“訴訟服?務平臺建設群”向技術人員咨詢,并向技術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 年10月22日
重慶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法院跨域立案工作,?方便當事人異地??訴訟,提升訴訟服務水平,根據《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重慶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為當事人提起的一審民商事和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提供跨域立案服務。
第三條????對屬于異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就近的中、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請,由管轄法院決定是?否登記立案。當事人選擇提交立案申請的人民法院是協作法院。
第四條???跨域立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便利群眾訴訟原則。讓當事人在協作法院的訴訟服?務大廳享受到與管轄法院相同的訴訟服務。
(二)依法辦理原則。跨域立案應當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立案、管轄、送達和期間的規定。
(三)聯動協作原則。協作法院和管轄法院應當強化協調,?主動配合,高效辦理當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請。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服務場所設立跨域立案窗口,指定專人負責跨域立案,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務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備公用移動終端、投屏顯示器、掃描設備、?彩色打印設備、身份證讀卡器等。
第六條????協作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為核對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代為核對起訴、自訴、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轄法院網上立案系統;材料明顯不齊全的,?向當事人釋明應當補齊的材料;當事人拒絕補齊并堅持提交申請?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現有材料,并注明情況。
(三)協作法院應當代為接收起訴狀、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及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向當事人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清單》,并在兩個工作日內,與當事人簽署的《送達地址確認書》?《訴前調解申請書》《誠信訴訟承諾書》一并通過法院專遞方式??寄送管轄法院。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七條????協作法院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電子送達?或郵寄送達,并當場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八條????協作法院在收件后,進入中國移動微法院跨域立?案系統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錄入案件基本信息和當事人基本信息;
(二)將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上傳至跨域立案系統;
(三)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跨域立案系統將案件推送至管?轄法院。
第九條????管轄法院在收到協作法院發送的案件信息后,應?及時進行網上立案審核:
(?一)對起訴、自訴、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制作《補正告?知書》,?并通過信息系統推送至協作法院,送交當事人。
(二)符合立案條件的,對移送的材料進行網上簽收,完?善相關信息后立案。
(三)對不能當場決定立案的,先對移送材料網上簽收,?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退回協作法院,退回時應注?明退回原因。
第十條 ???當事人接受電子送達的,?管轄法院將加蓋本院電?子印章的《受理通知書》《交費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等?法律文書,通過管轄法院的電子送達系統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電子送達的,?管轄法院將上述文書郵寄送達當?事人或通過信息系統推送至協作法院,委托協作法院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協作法院收到管轄法院推送的立案信息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已經立案的案件,?管轄法院委托協作法院送達的,???打印相關訴訟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在兩個工作日內將《送達回證》?與訴訟材料一并郵寄至管轄人民法院。
(二)對暫未立案的案件,協作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管轄法?院將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按照管轄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當事人,同時退回起訴材料。
第十二條????協作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將其簽署的《訴前調解申請書》推?送至管轄法院,由管轄法院開展訴前調解。
第十三條????協作法院應在向管轄法院推送起訴(申請)材?料前聯系管轄法院,管轄法院應及時作出回應。
管轄法院未及時作出回應的,協作法院可向管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反映,管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督促管轄法院?及時回應。
第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對拒不向當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務、拖延推諉?辦理跨域立案服務事項,或者在收到協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請后?不及時辦理審核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試行,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立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