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試行)》的通知
梁平發改發〔2024〕16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安全保障法》《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十八屆區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重慶市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和《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轄區內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12325等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舉報,相關線索的接收受理、辦理按國家市級舉報處理規定執行。
舉報獎勵工作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按照誰處理、誰獎勵的原則,適當獎勵,舉報人自愿領取。
第三條 舉報人向區發展改革委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于區發展改革委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舉報人在反映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時,需注明或留下由本人實名注冊并正常使用的手機號碼,以便核對舉報人身份和辦理獎勵事項。
第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依職責開展核查,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核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復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線索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
(五)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六)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
(七)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委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本部門負責發放,同時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區發展改革委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一個舉報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屬于跨區縣的舉報,最終由區發展改革委和其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就本部門的舉報線索查實處理情況進行獎勵;
(四)區發展改革委在舉報線索調查中發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不對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給予獎勵;
(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規定的其他獎勵要求。
第九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體獎勵標準按照以下規定分段累計計算:
(一)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按3%給予獎勵,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獎勵;
(二)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部分,按2%給予獎勵;
(三)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部分,按1%給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方式兌付,具體按照財政預算相關規定執行辦理。區發展改革委應當與區財政局積極溝通協調兌付獎勵資金,并接受紀檢、審計等相關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 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區發展改革委啟動獎勵程序,并按規定完善《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及相關審批流程。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舉報人獎勵事宜。
舉報人放棄獎勵的,要作出書面申明。
第十二條 舉報人在收到領取獎勵資金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以及領取獎勵的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等銀行賬戶信息、《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等,由本人或者受托人辦理身份確認手續。委托他人辦理身份確認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并自行進行內部分配。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在舉報人身份確認后及時將獎勵資金發放至舉報人指定賬戶。
舉報人逾期未辦理身份確認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辦理舉報獎勵資金發放時,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審核。舉報獎勵資金發放后,發現存在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情況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區發展改革委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資金,并依法依規依職責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區發展改革委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2.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附件1
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審批表編號:
舉報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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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身份識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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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及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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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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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舉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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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查完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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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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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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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查辦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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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核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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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獎勵的行政處罰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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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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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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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門 負責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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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 分管領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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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 主要負責同志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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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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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文書一式三份,舉報人、財務、入卷各一份。
2.舉報人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開戶銀行及戶名、銀行賬號可在辦理身份確認后填寫。
附件2
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編號:
xxx,你于 年 月 日舉報的 一案,經本單位立案調查,現已結案。按照《重慶市梁平區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及有關規定,你符合舉報獎勵條件。請你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以及領取獎勵的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等銀行賬戶信息,前往我單位辦理身份確認手續。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委托雙方有效身份證明。逾期未辦理身份確認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領取本獎勵。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