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57N/2025-00009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公安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無戶口人員登記重復戶口注銷等問題的補充規定 |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發布日期 | 2025-03-14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57N/2025-00009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公安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無戶口人員登記重復戶口注銷等問題的補充規定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發布日期 | 2025-03-14 |
渝公規〔2022〕12號
重慶市公安局印發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無戶口人員登記重復戶口注銷等問題的
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區縣(自治縣)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刑偵總隊、法制總隊: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無戶口人員登記重復戶口注銷等問題的補充規定》已經市公安局2022年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報市公安局。
重慶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
規范無戶口人員登記重復戶口注銷等問題
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戶政管理,現對無戶口人員登記、重復戶口注銷等相關事宜補充規定如下:
一、規范無戶口人員登記
公民私自撿養棄嬰(兒童),動員后拒不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排除系失蹤、被拐賣人員,并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經調查核實未查找到生父母,且私自收養已滿三年或者棄嬰(兒童)年滿六周歲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議”方針共同研究,統籌解決落戶、監護、救助等問題,在撿養人戶口所在社區(村)集體戶登記戶口。
公民與身份無法核實婦女共同生活期間生育的子女,親子鑒定結果不支持生物學父子(女)關系,動員后當事人拒不將小孩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且經調查未查找到生父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議”方針共同研究,統籌解決落戶、監護、救助等問題,在撫養人戶口所在社區(村)集體戶登記戶口。
公民私自收留的難以認定身份的婦女,動員后拒不送民政部門或者不符合民政部門救助安置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排除系失蹤、被拐賣和違法犯罪在逃人員,并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經調查核實未能查明真實身份,又沒有生育子女或其生育的子女沒有登記常住戶口,且在收留地實際居住生活滿五年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議”方針共同研究,統籌解決落戶、監護、救助等問題,在收留人戶口所在社區(村)集體戶登記戶口。
二、堅持“去偽存真”原則注銷重復戶口
公民因被拐賣等特殊原因在長期居住生活地落戶造成重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調查核實,根據“保留合法真實、注銷非法虛假”的原則,保留其原籍真實戶口,注銷其在長期居住生活地登記的重復戶口。
三、保障公民姓名變更權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四、規范人口信息查詢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辦理訴訟、仲裁或者行政復議案件,需要查詢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號碼、戶籍地等信息的,由涉案當事人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詢服務。
查詢程序、所需材料、檔案管理等要求,按《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查詢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工作的通知》(渝司發〔2022〕21號)文件辦理。
五、取消就業報到證
按照《重慶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渝就業發〔2022〕2號)規定,高校畢業生落戶時,不再提供就業報到證。
六、規范就業落戶地
公民符合人才引進、務工經商等條件申請落戶,其就業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轄區的,原則上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落戶為主。
七、實行告知承諾制
按照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渝司發〔2022〕23號)規定,公民向我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入落戶、戶口遷出、遷出未落戶在遷出地恢復戶口、變更兵役狀況和核發居住證事項時,應當提交但不便或無法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兵役狀況證明或居住地住址證明的,經公安機關告知有關要求,申請人可對前述相應證明材料書面承諾,公安機關不再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本規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實施,市公安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