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試行)》《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梁平規資發〔2024〕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為規范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項目建設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程序規范、服務高效、用地集約、布局合理”的原則,加快推進我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建設,建立更加便捷、規范、高效的項目建設規劃管理程序。
第二章 規劃保障
第三條 鄉鎮(街道)統籌安排各村建設用地時,在充分保障村民住宅、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用地的前提下,應結合當地產業發展需求,合理布局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筑風貌宜采取巴渝風貌并與周邊現狀建筑相協調。
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過程中應充分征求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意見,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規劃布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禁止在市政公用設施通道保護范圍、易燃易爆等危險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和隱患點以及其它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布局。
對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入市但暫不符合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應加強對鄉鎮(街道)村規劃調整的指導,優化調整村規劃的審批程序。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需取得入市地塊的規劃條件說明。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需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及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竣工規劃核實等手續;其中限額以下工程(四層以下且總建筑面積500㎡以下及單層廠房和倉庫跨度在6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在土地權屬登記后不需辦理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及審查,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階段提供總平面布局及建筑平面圖紙。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編制宗地入市交易(出讓)方案時,應書面函詢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關于擬入市地塊的規劃條件。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根據區政府批復同意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規劃成果擬定入市地塊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中應明確地塊位置、面積、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應建配套設施等內容。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土地權屬登記后,根據用地規劃條件函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設計,經鄉鎮(街道)初審同意后,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按程序審定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確定的建設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項目,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共同審核后,送區政府審定同意;重要景觀節點、重要交通干線可視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以及建設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按程序送區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報區政府審定同意。經審定同意的項目規劃方案總平面圖應在區政府網站及項目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相應申請材料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根據區政府審定并公示完成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辦理項目放線通知單并對建設位置進行現場驗核。建設單位應在放線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放線報告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審查,審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第八條 建設項目需分期建設的,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可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和土地權屬情況,審查分期建設的內容,分期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優先或者同步實施。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建設,且未經批準延期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申請延期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批準延期的,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內容開展建設。各鄉鎮(街道)負責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及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在項目建設前向建設單位發出建房告知書,并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全責任書,督促建設業主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進行項目設計、施工,并購買工傷意外保險,參照《梁平區農村自建住房建設技術指導手冊》實施項目建設。各鄉鎮(街道)要堅持以結構安全、經濟適用、綠色美觀為原則,加強建設項目的風貌管控,應當定期組織質量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質量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制止質量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質量安全事故。區住房城鄉建委要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風貌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各鄉鎮(街道)、屬地規劃自然資源基層所應加強日常巡查,對涉及“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未按鄉村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內容進行修建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上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應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完成后持建設項目“多測合一”報告,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規建環辦、屬地規劃自然資源所相關人員到實地進行核實,對照“多測合一”報告核實建設內容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許可內容。符合的,核發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不符合的,移交區規劃自然資源執法支隊查處后按程序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對在鄉村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檔案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規劃手續申辦材料清單
附件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規劃手續申辦材料清單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階段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件;
(二)擬用地范圍勘測定界圖(原件及電子文檔)。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階段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填寫《鄉村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報建申請表》,此表可在各規劃報建窗口領取或在重慶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下載(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工商執照;建設個人提供身份證。申請人委托他人代辦的,需提供申請人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
(三)村民委員會及鄉鎮(街道)書面意見;
(四)不動產權屬證書;
(五)區發改委立項批復或備案登記證書;
(六)1:500實測現狀地形圖(原件及電子文檔);
(七)區政府審簽并公示完成的方案設計文本。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在竣工規劃核實階段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此表可在各規劃報建窗口領取或在重慶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下載(http://www.cqupb.gov.cn/);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多測合一”報告及附圖。
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明晰產權關系,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的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第二章 登記原則及相關要求
第三條 登記應遵循“申請資料齊全,權屬來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擬入市地塊應在依法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范圍內,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原有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原有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權利人為村(涉農社區)或村(居)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章 不動產權利登記及申請材料
第六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并取得地上建(構)筑物權屬來源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七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原有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村(涉農社區)或村(居)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的還須提交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建設用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合法權屬來源材料(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只需提供集體建設用地來源材料);
(五)權籍調查表、土地房屋(多測合一)測繪報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的還須提交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法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不動產權屬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或作價出資(入股)等轉移證明材料;
(六)規定的各項費用已繳清的憑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條 地上建(構)筑物發生新(改)建等建設行為,申請建(構)筑物所有權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的還須提交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地上建(構)筑物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
(五)土地房屋(多測合一)測繪報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 入市后的集體建設用地享有與國有土地轉讓、抵押等同等權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變更、注銷及其他限制登記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梁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