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研究擬訂全區供銷合作社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起草供銷合作社事業有關地方性規章。
三、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及農副產品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做好化肥儲備和供應工作。
四、指導推進全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指導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開拓培育城鄉市場;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參與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組織開展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依法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指導社有出資企業改革發展,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對社有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責;對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
六、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系,指導主管社團的業務工作及成員社的業務活動。
七、承擔煙花爆竹市場有序供應的責任;負責全區煙花爆竹統一歸口經營管理,承擔全區煙花爆竹專營管理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對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切實做好招標文件備案、信息公開、開標評標監督、投訴處理、合同備案等工作。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