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的通知
梁平國資發〔2023〕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企業:
《重慶市梁平區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梁平區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上市辦〔2022〕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加強財政金融政策協同聯動,推動企業上市融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以及開展資本市場再融資,符合區級財政獎補條件的企業。
第二章 財政獎補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對上市、掛牌企業實施分階段、分層次獎補
(一)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1.對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補;
2.對進入重慶市擬上市企業后備庫企業(以下簡稱入庫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的給予100萬元獎補;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的入庫企業,給予200萬元獎補,對其基礎層調整到創新層的予以補差。
(二)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
對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階段給予1000萬元獎補。
(1)對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均簽署IPO正式協議和約定書的入庫企業,給予50萬元獎補;
(2)對納入上市輔導備案的入庫企業,給予150萬元獎補;
(3)對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入庫企業,給予300萬元獎補;
(4)對上市申請被證監會審核通過或同意注冊的入庫企業,給予500萬元獎補。
(三)境外交易所上市
對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入庫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補。
對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轉板至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或企業在境內上市后又赴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戶企業累計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對擬上市、掛牌企業股改過程中產生費用予以獎補
對擬上市、掛牌的入庫企業在股改過程中因實施內部資產重組、股權重組、產權變更等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一定比例獎補。
第五條 對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予以獎補
(1)對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的科技型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首次開展股權融資(含定向增資、股權質押、發行可轉債)的,按融資凈額的1%給予最高50萬元獎補;
(2)對已上市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進行再融資(含定向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的,按融資凈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
(3)對開展并購交易的上市企業,按實際交易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
第三章 財政獎補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序
第六條 獎補資金的申報及撥付
申報企業根據上市、掛牌工作進度,向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申報上市、掛牌、股改費用、再融資獎補資金,并附企業上市、掛牌獎補資金申報表或企業再融資獎補資金申報表。
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會同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明確獎補金額,報區政府審定。
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審定意見和相關要求,向企業撥付獎補資金。
第七條 企業上市、掛牌獎補申報材料
(一)企業申報第三條中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財政獎補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3.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出具的掛牌備案確認函復印件;
4.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業申報第三條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財政獎補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同意掛牌函復印件;
4.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業申報第三條中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財政獎補的,可依據企業上市進展分階段進行申報。
1.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均簽署IPO正式協議和約定書,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簽署的IPO正式協議和約定書復印件;
(4)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承諾書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2.納入上市輔導備案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在重慶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的佐證材料;
(4)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承諾書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3.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佐證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證材料;
(3)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4)承諾書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4.上市申請在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并取得IPO批文,或交易所審核通過并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IPO注冊批復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中國證監會核發的IPO批文或中國證監會同意IPO注冊批復的復印件;
(3)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4)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業申報第三條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財政獎補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證材料;
4.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擬上市、掛牌企業股改過程中產生費用獎補申報材料
申報第四條股改過程中產生費用獎補資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簽署的IPO正式協議和約定書復印件;
4.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股改產生費用的佐證材料;
5.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6.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獎補申報材料
申報第五條再融資獎補資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
2.交易場所出具的再融資證明文件或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再融資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資金到賬證明材料或并購交易完成佐證材料;
5.與融資中介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
6.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申報材料要客觀準確、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報送機制,按要求及時向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報送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組織指導企業及時填報和更新信息,做好企業財政獎補資金申報審核工作,核實企業上市、掛牌、再融資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會同區財政局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適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不斷優化完善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并將相關情況作為安排獎扶資金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將不定期開展獎補資金核查工作。企業若出現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等行為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可同時享受市級同類相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區金融工作辦)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到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中如遇中央重大政策調整,將及時修訂完善。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