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1773/2024-00003 | 發文字號 | 渝經信規范〔2023〕8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經濟信息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發布日期 | 2024-01-10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1773/2024-00003 |
發文字號 | 渝經信規范〔2023〕8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經濟信息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發布日期 | 2024-01-10 |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
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經信規范〔20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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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各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推進用氣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現將《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要對照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及指引,立即開展信息公開檢查整改,多渠道全方位公開信息,網站(新媒體)等線上信息公開應設置信息公開專欄,營業廳等線下信息公開應張貼于醒目位置,方便人民群眾查找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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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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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市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結合重慶市管道天然氣行業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氣經營許可,通過管道天然氣設施向天然氣用戶銷售天然氣的企業。包含在城區經營的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和在鄉鎮、農村經營的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第四條??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的監督指導工作。區縣(自治縣)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區縣(自治縣)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以及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
第五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相應制度,規范管理本企業信息公開發布、調整、監督、考核等工作。
信息公開主體層級包含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信息公開范圍應覆蓋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特許經營區域。
第六條??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在提供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過程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七條??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按相關規定報請批準后及時公開,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屬于上市公司的,其公開的信息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
第八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信息時,重點包含下列內容:
(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氣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用戶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內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第九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依照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反映本企業的基本情況,如企業單位性質、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系方式、相關服務等信息,企業單位領導姓名,企業單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
(二)服務信息。為滿足用戶使用天然氣的需要,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向用戶提供的供氣相關服務活動信息:
1.天然氣銷售價格及依據,天然氣設施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及依據;
2.居民用戶通氣、過戶、銷戶等服務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包含辦理網點、線上線下辦理渠道、辦理流程及各流程時限、提交資料清單、提交資料示范模板、通氣驗收檢查內容及標準、涉及收費項目及標準和依據、服務承諾、便民措施等內容;
3.單位用戶申請用氣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包含受理用氣申請、提供接氣方案、參與隱蔽工程隱蔽前查勘、竣工驗收、通氣驗收、接駁通氣等事項的辦理網點、線上線下辦理渠道、辦理流程及各流程時限、提交資料清單、提交資料示范模板、涉及收費項目及標準和依據、服務承諾、便民措施等內容;
4.供氣服務范圍,天然氣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包含辦理程序、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等內容;
5.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開展市場化經營活動相關的信息,包括市場化經營項目清單和各項目辦理指南。辦理指南應包含經營項目辦理程序、辦理渠道、時限、服務內容及對應收費標準和依據、服務承諾等;
6.設施修理、入戶安全檢查等上門服務人員照片、姓名、電話,以及上門服務內容、服務要求、監督投訴電話等;
7.計劃類施工停氣及恢復供氣信息、安全檢查計劃及抄表計劃信息;
8.天然氣質量、天然氣及天然氣設施使用常識和安全風險、隱患信息;
9.咨詢服務電話、搶險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與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2012);
2.《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
3.《城鎮天然氣用戶工程技術規程》(DB50/T1291-2022);
4.《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5.《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
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 51-2016);
7.《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8.《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9.《重慶市天然氣設施停氣作業管理辦法》;
10.《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管理規定》;
11.《重慶市深化用戶用氣報裝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方案(試行)》。
第十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的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一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重點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公開相關服務信息,便于公眾知曉。
(一)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網站或新媒體;
(二)辦公、服務場所或辦事窗口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咨詢服務臺、監督臺等;
第十三條??發生停氣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戶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臺公開。
本細則所指新媒體,是指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通過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的賬號或應用,以及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等。
第十四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優化咨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開咨詢窗口應以熱線電話、網站互動交流平臺、現場咨詢等為主,注重與客戶服務熱線、移動客戶端等融合。
第十五條??屬于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屬地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導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明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對轄區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信息公開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和特許經營評估內容,定期檢查督導、通報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轄區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申訴,所在地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訴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轄區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轄區天然氣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等不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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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 主體 |
公開主要渠道和載體 |
公開 對象 |
公開 方式 |
公開主體 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總公司 |
分公司 |
子公司 | ||||||
1 |
機構信息 |
機構基本信息 |
單位性質、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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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負責人信息 |
法人、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負責工作等信息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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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機構設置信息 |
機構設置及職能等信息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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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價格信息 |
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信息 |
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城鎮天然氣銷售等經營項目價格、依據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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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場定價信息 |
執行市場定價的城鎮天然氣設施安裝、維修、維護等經營項目價格、依據,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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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務信息
服務信息
服務信息 |
服務范圍信息 |
天然氣經營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經營區域范圍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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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營業網點信息 |
各網點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時間、可辦理業務項目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燃氣服務導則》(GB/T 28885-2012)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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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營業網點服務人員信息 |
員工信息,姓名,崗位,上級領導姓名,投訴舉報方式 |
燃氣服務導則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工作崗位工牌、胸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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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請用氣辦事指南 |
包含受理用氣申請、提供接氣方案、參與隱蔽工程隱蔽前查勘、竣工驗收、通氣驗收、接駁通氣等事項的辦理網點、線上線下辦理渠道、辦理流程及各流程時限、提交資料清單、提交資料示范模板、涉及收費項目及標準和依據、服務承諾、便民措施等內容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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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氣服務范圍,天然氣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事指南 |
包含辦理程序、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等內容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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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氣通氣、過戶、銷戶等服務辦事指南 |
包含辦理網點、線上線下辦理渠道、辦理流程及各流程時限、提交資料清單、提交資料示范模板、通氣驗收檢查內容及標準、涉及收費項目及標準和依據、服務承諾、便民措施等內容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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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開展市場化經營活動相關的信息,包括市場化經營項目清單和各項目辦理指南 |
包含經營項目辦理程序、辦理渠道、時限、服務內容及對應收費標準和依據、服務承諾等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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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門服務人員 |
設施修理、入戶檢查等上門服務人員照片、姓名、電話,以及上門服務內容、服務要求、監督投訴電話等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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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規政策 |
與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相關文件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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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應急管理 |
停氣、恢復供氣信息 |
計劃類施工(應急搶險作業)停氣及恢復供氣信息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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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檢、抄表信息 |
安全檢查計劃及抄表計劃信息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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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設施設備 |
使用常識 |
天然氣質量、天然氣及天然氣設施使用常識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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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風險隱患 |
安全風險、隱患信息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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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訴監督 |
咨詢 |
咨詢服務電話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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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搶險報修 |
搶險報修電話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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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監督 |
監督投訴舉報電話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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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回應關切 |
對涉天然氣行業領域社會熱點、群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咨詢的相關問題等進行回應。對群眾關切熱點問題進行回復。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規〔2021〕4號)》 |
及時回應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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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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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特許經營 |
特許經營協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 |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傳統媒介或新媒體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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