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經信領域安全生產舉報
獎勵工作的通知
梁平經信委發〔2021〕23號
各鄉鎮(街道)經發辦(科),有關企業: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信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的切實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重慶市梁平區司法局關于對梁平經信委發〔2021〕2號文件的審查意見》(梁平司文審函〔2021〕1號),就進一步規范經信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受理舉報范圍
區經濟信息委負責受理電力、民爆、城鎮燃氣、液化石油氣、醇基燃料以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除園區、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以外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等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受理舉報內容
受理的舉報內容應符合《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要求:
(一)企業存在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的事故隱患,應當予以全部或局部停車停業整頓,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規定的。
(三)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四)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五)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七)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受理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采取當面、電話、書面等形式向區經濟信息委進行舉報,舉報內容應當詳實具體,并提供有限線索或證據。(舉報電話:53222455;書面舉報郵寄地址:重慶市梁平區行政綜合樓202辦公室)。
四、處理時限
區經濟信息委受理違法行為舉報后,根據舉報內容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查,對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五、舉報獎勵
經調查屬實的,區經濟信息委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三)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六、其他要求
(一)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及調查核查人員,不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信息,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假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梁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加強全區經信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的通知》(梁平經信委發〔2021〕2號)文件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