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3530/2023-0003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交通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交通運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規范交通運輸 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交規〔2023〕4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發布日期 | 2023-09-08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3530/2023-0003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交通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交通運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規范交通運輸 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交規〔2023〕4號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發布日期 | 2023-09-08 |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交通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重慶市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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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交通局? ? ? ?
2023年4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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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
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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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交通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本細則所稱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范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據以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三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高效便民的綜合考量原則。
第四條??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嚴格執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規定的程序,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情況或者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
全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擬定,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以市交通局名義印發,報送市政府備案。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和規范的具體工作。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和規范工作。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細化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各環節、各步驟的時限。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當及時正確維護重慶市交通綜合執法管理服務平臺的裁量基準庫和重慶市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中市級執法事項的裁量基準庫。
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維護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中區縣級執法事項的裁量基準。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當健全重慶市交通綜合執法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各步驟的規范、管理和監督,增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
第八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程序法定、科學分工、方便執行”的原則,明確調查、后期處理等機構的現場檢查、立案、調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組織聽證,啟動集體討論程序,作出處罰決定,執行處罰決定,結案歸檔等工作分工。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及所屬支隊、大隊、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執法部門應當設立法制審核機構,負責本單位重大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
第十條??進行行政處罰調查、聽證時,除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外,還應當同時收集與確定違法程度和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等量罰情節有關的證據。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裁量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原則上可將每種違法行為情節細化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五個等級,對應明確裁量基準。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對應不同階次裁量基準后,還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綜合考量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對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對當事人實施低于法律、法規、規章和現行有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最低裁量等級以下的行政處罰。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應當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應裁量等級下降一級的處罰,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章和現行有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最低值。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應裁量等級上浮一級的處罰,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規、規章和現行有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最高值。
第十七條??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罰的,適用并罰。
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判斷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行政處罰裁量。
同一案件有不同違法主體的,應當分別進行行政處罰,分別送達每一個違法主體。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證據。適用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列明的裁量情形時,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十條??在案件處理審批表的承辦意見一欄,承辦人員應當闡述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適用情況。從事行政處罰審核的人員應當對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進行審核。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適用普通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承辦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送本單位負責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進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審核人員管理制度,規范細化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和標準。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適當擴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范圍。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擬對當事人從重處罰的案件;
(二)根據違法情節實施相應裁量等級,擬高于或低于相應裁量基準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的;
(三)擬作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處罰的;
(四)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五)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對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較惡劣或者危害較大的,或者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六)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除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現場處罰外,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托重慶市交通綜合執法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實行全過程網上辦理,實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網上繳納罰款,數字化記錄信息存儲和案卷歸檔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處理人員和調查人員對承擔的行政處罰各環節、各步驟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法制員按照分工對案件辦理及法制審核工作負責。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作出承諾期限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承諾期限應當合理,不得妨礙行政目的的實現。
依法需要檢驗、檢測、公證、聽證、鑒定,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兩款規定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進行全過程記錄,并歸入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通過公示欄、互聯網等載體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基準、救濟渠道等信息。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政務網站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檢查、執法案卷質量評查評析等形式加強本細則和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不按規定適用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主動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過錯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和全市交通運輸領域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內”皆包括本數;“超過”“不足”“不滿”等皆不包括本數。
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違法次數如未明確時間周期,則指在一個自然年內違反同一法律法規條文的次數。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