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教〔 2018] 140 號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教委:?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 2016] 37 號)的相關要求,結合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8月31日
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免學費、免教科書費資助資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 356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 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及非獨立建制學校附設高中班。?
第三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我市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資助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包括農村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家庭學生、殘疾學生、孤兒)。
免學費資助對象為具有重慶市普通高中正式學籍、在校就讀的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散居孤兒。
免教科書費資助對象為具有重慶市普通高中正式學籍、在校就讀的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資助資金由中央、市級和區縣共同承擔。各級財政 按照資助標準、資助學生比例、分擔比例確定安排學生資助經費;學校所在區縣承擔部分應足額納入本區縣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區縣結合實際在1000元一3000元范圍內分2-3檔確定,其中農村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按3000元標準資助。
免學費資助標準由市級按照各區縣普通高中平均學費收費標準確定。民辦學校學生按本地區同類辦公學校免費標準資助。
免教科書費市級財政按每生每學期200元平均資助標準預 算資金,區縣和學校對農村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第六條??學生資助資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備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由區縣財政按照享受助學金政策學生人數和助學金標準核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或經學生資助機構、學校)撥付至受助學生資助卡。普通高中學校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受助學生足額發放本學期國家助學金。?
免學費資助資金按學期或按年撥付,由區縣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核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撥至學校。若學生同一學期內在校學習未滿兩個月(因特殊原因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情況除外),則該生該學期免學費補助應全額退回。普通高中學校應當開辟免學費“綠色通道”,對攜有能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應先免費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資助。?
免教科書費資助資金按學期或按年度撥付,由區縣財政按照享受免教科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教科書費標準核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撥至學校。?
第八條??學生資助資金實行提前告知和年度清算制度,市級財政、教育部門于每年ii月30日前,提前告知各區縣下一年度市級補助預計數,并在當年10月底前根據實際人數進行清算。區縣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市級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于30日內合理分配、及時下達。?
第九條??普通高中資助資金實行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學期動態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普通高中學校應將《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資助申請表》、《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資助申請指南》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老學生在新學期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所在區縣資助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申請,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學校初審通過后報至區縣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區縣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會同扶貧、民政等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會同普通高中學校將審核結果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普通高中學校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吝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制定本校學生資助具體實施辦法,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生資助工作;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規范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應當編制決算;統籌管理,將各類資助資金統一納入學生資助部門統籌管理。?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資助專門檔案,將學生資助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要切實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小學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學生學籍信息,保證學籍系統在校學生信息與實際在校學生信息一致,確保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規定做好相關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學生資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復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學生資助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對違規學校在評優、創重、項目安排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要從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10%的經費,用于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優先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教育、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督促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依法辦學,規范收費。?
第十七條??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各區縣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