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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0086522817/2023-00024 發文字號 渝民發〔2010〕184號
主題分類 其他 體裁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梁平區民政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0-12-28 發布日期 2010-12-28
索引號 115002280086522817/2023-00024
發文字號 渝民發〔2010〕184號
主題分類 其他
體裁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梁平區民政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0-12-28
發布日期 2010-12-28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兒童福利院: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精神,在全市建立城鄉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切實保障孤兒基本生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在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的基礎上,市、區(縣)財政落實配套資金,保證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的原則,準確界定孤兒身份,掌握孤兒保障信息,規范審批發放程序,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和公開、公平、公正。

二、執行時間

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發放對象和標準

發放對象: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父母雙亡或失蹤,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滿18周歲、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孤兒。

發放標準: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700元,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集中養育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市級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由養育機構填寫《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附件1),報市民政局審批;區縣(自治縣)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由養育機構填寫《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在養老服務機構養育的孤兒,必須移送到就近的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和市級兒童福利機構根據審批情況,填寫《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附件2)和《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附件3)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散居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散居孤兒的監護人必須是孤兒親屬,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確認。散居孤兒親屬或近親屬不愿擔任孤兒監護人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其移送到就近的兒童福利機構養育。

⒈監護人申請。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須由孤兒監護人填寫《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附件4)報送孤兒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除提供孤兒的戶口、監護人全家戶口復印件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監護人確認書等基礎材料外,必須驗證和復印一式兩份以下材料: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證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蹤法律文書原件;已滿18周歲、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孤兒,另需提交就讀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原件。

⒉村(居)委會調查。接收申請材料的村(居)委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孤兒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⒊鄉鎮(街道)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審查材料,召集民政、紀檢等部門和申請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進行會審,形成審核意見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

⒋區縣民政局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核情況,確定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孤兒。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根據審批情況,填寫《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附件5)和《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附件6)送當地財政部門,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孤兒核定數,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對暫不能完善相關手續的散居孤兒,經監護人申請、村(居)委會調查、鄉鎮(街道)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派員入戶進行核查,并在《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中說明核查情況,提出審批意見。對審批通過的孤兒,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督促其監護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條、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辦理宣告孤兒父母死亡(失蹤)法律文書,完善孤兒基本生活發放申請審批手續。

五、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對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養育機構集體賬戶;對散居孤兒,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統一為孤兒監護人辦理銀行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銀行卡發放到戶,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及時足額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劃撥到孤兒監護人銀行賬戶。

按照動態管理原則,孤兒年滿18周歲(除在中學或中等職校就讀的孤兒外),從其18歲生日的次月起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在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期間,發現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從當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新產生孤兒可隨時申報審批,符合審批條件的孤兒,從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批準之日的次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各地要做好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與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制度的銜接工作,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鄉低保或農村五保。

六、孤兒基本生活費資金籌集

市級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區縣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和散居孤兒由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差額部分由區縣財政負擔。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統籌協調

孤兒是社會上最困難、最弱小的群體,全社會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關注和關愛。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媒,加大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政策宣傳力度。區縣民政、財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加強工作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協調,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工作有序開展。

(二)抓好信息管理

區縣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和各級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工作要求,將孤兒保障信息歸卷立檔。要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審批、發放工作與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設結合起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請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和市級兒童福利機構于2011年1月30日前將2010年孤兒基本生活費審批、發放情況匯總上報市民政局。以后每年在當年12月31日前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將孤兒花名冊和匯總表上報市民政局。

(三)強化工作監管

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把審批關,嚴禁虛報和冒領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保障資金預算安排,保證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及時足額撥付。各級民政、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整改,對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

? ? ? ? ? ?⒉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

? ? ? ? ? ?⒊重慶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

? ? ? ? ? ?⒋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

? ? ? ? ? ?⒌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

? ? ? ? ? ?⒍重慶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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