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已于近日發布,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加強與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管理,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頭人的積極性,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區農業農村委聯合區委組織部和區財政局出臺了《重慶市梁平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指導意見》。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重慶市梁平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的監督管理。
四、文件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七章,依次為總則、組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經營、收支管理、指導監督和附則,共計44條。
(一)總則。說明了文件出臺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二)組織管理。明確了區農業農村委、鄉鎮街道(經發辦)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務職責,也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通過、管理人員的產生程序、重大事項的表決和會議召開制度。
(三)財務管理。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單獨設置會計和出納員,實行收支管理兩條線,限額現金交易。也明確了集體經濟管理人員的獎勵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村,經村級集體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同意后,可按不超過當年村級集體經濟經營利潤的25%用于對村“兩委”班子進行獎勵,其中,村黨組織書記獲得獎勵不得超過獎勵總額的30%,全年領取獎勵不得超過本職務全年收入,利潤越高,提取比例適當降低。
(四)資產經營。明確了需要成員大會表決的集體資產管理重大事項,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集體固定資產需進入資產臺賬和會計賬務。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實行專項管理。規定了集體資產需要評估的情形。
(五)收支管理。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范圍,嚴格區分村“兩委”行政收支與集體經營性收支,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嚴格控制各種補貼發放,以及規范了收支單據審簽程序。
(六)指導監督。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時間,實行定期財產清查制度,鄉鎮(街道)管理部門負責審計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管理人員考核、任免依據。也對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和檔案管理作了規定。
(七)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規則和施行時間。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