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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089L/2025-00008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農業農村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089L/2025-00008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農業農村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農業農村委(農林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水利(水務)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林業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分局、供銷合作社,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
為深入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促進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部委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等法規制度,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重慶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金融監管總局重慶監管局、市供銷合作社對《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9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渝農發〔2019〕79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水利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林業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
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
2024年5月23日
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健全示范社申報、審核評定、動態監測和淘汰機制,引導農民合作社積極創建示范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和《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農民合作社市級部門聯席會(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動態監測管理機制。
第四條 市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區縣推薦、市聯席會審定、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市聯席會根據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農民合作社發展和示范社建設情況,提出名額分配的指導性計劃。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區縣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運行2年以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訂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有健全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不得兼任監事。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過監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
5.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6.各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7.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規定,定期向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并按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報。
(四)經濟實力強
1.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150萬以上。
2.固定資產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40萬以上。
3.年經營收入10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200萬以上。
4.生產鮮活農(林)產品的農民合作社,銷售渠道穩定順暢。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區縣同行業農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種植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50人以上,養殖業合作社成員數量30人以上。
3.農民成員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4.為成員提供產供銷一體化服務,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5.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構建合作社+農戶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區縣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采用規范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留存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制度。
(七)社會聲譽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因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無行政處罰信息記錄,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農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信用不良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貸款風險等級未被列為損失類。
4.稅務登記信息正常,近一年未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第六條 對于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農產品加工及運輸、農機服務、電子商務、農業休閑觀光及鄉村旅游,以及推進農業生產“三品一標”工作成效較好的農民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度放寬。
第七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區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區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利、林業、供銷合作等部門和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督管理等單位意見,對擬推薦的市級示范社進行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市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同時報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評? 定
第八條 市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由市級部門聯席會評定。
第九條 市級部門聯席會由市農業農村委召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重慶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金融監管總局重慶監管局、市供銷合作社等單位為成員,市級部門聯席會在市農業農村委設辦公室,組織市級示范社評定工作,對各區縣和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推薦的示范社進行審核。
第十條 市級示范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評定程序:
(一)根據各區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聯合審定的推薦意見,市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職責,對候選名單開展審查,提出市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形成評定工作報告報市級部門聯席會審定。
(二)市級部門聯席會審定后,在有關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有異議的,由相關區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重慶市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市農業農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重慶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重慶監管局、市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聯合發文并公布名單。
(四)市級部門聯席會將市級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市級示范社名錄。
第十一條 各區縣應加強對市級示范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針對市級示范社的輔導員制度,依法依規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二條 建立市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市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制定市級示范社的動態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市級部門聯席會成員單位加強對市級示范社的調查研究,跟蹤了解市級示范社的生產經營情況,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十四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序:
(一)市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提出市級示范社運行監測工作方案,報市級部門聯席會確定后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市級示范社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區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三)區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所轄區域市級示范社所報材料真實性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報市農業農村委。
(四)市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示范社監測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核,市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職責,對監測名單開展審查,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建議,并提交市級部門聯席會審定。
(五)近兩年內納入國家級示范社監測并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以及新評定的市級示范社,可不納入市級示范社監測范圍。
第十五條 監測合格的市級示范社,以市農業農村委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市級示范社及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市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市級示范社要及時提供有關材料,并作為評定與監測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委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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