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重 慶 市 梁 平 區 林 業 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場(戶)規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梁平農委發〔2020〕17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場(戶)規范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場(戶)規范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畜禽養殖場(戶)管理,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0〕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區畜牧生產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戶)的管理適用于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畜禽,是指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畜禽。
本細則中,年存欄能力在20-199頭生豬當量的畜禽養殖個體稱畜禽養殖專業戶;年存欄能力在200頭生豬當量及以上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統稱畜禽養殖場。
第二章 前期服務
第四條 按“只進一扇門”政務服務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辦所(農業服務中心、規建環辦、規劃自然資源所等)組成鄉鎮(街道)服務小組,區農業農村委牽頭,會同區生態環境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等部門,組成區級服務小組,以實現方便快捷、優質高效政務服務。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戶)申請前,鄉鎮(街道)服務小組應參照《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建設項目信息登記表》(附件1)、《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征求意見表》(附件2)格式,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并通過綜合區情系統等電子信息平臺,結合實地查看,從是否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是否符合環境保護條件,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是否符合林業管理相關規定等方面提出初步建議意見,報區級服務小組。
區級服務小組應在接到相關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初步建議意見進行論證,形成區級建議意見。
第三章 審批備案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嚴格實行環評報告書審批、環評登記表填報、“三同時”制度,養殖專業戶納入環境管理范疇。
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及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存欄生豬25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及以上無出欄量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應當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區生態環境局收到業主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后,5個工作日內(公示期除外)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業主。
其他畜禽養殖場(規模化以下的除外)應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中進行登記表備案。區生態環境局依法按備案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七條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設施農業用地實行備案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設施農業經營者備齊《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材料目錄(參考清單)》(附件3)所列資料,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備案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動工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完成用地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資料匯交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和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根據匯交成果將相關數據在重慶市耕地資源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進行電子報備后,系統自動生成報備標識碼單,完成最終備案。
第四章 建 設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戶)在建設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生態環境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應加強業務技術指導,督促業主及時整改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養殖場(戶)建成后符合環保、土地、動物防疫等要求。
第九條 設施農業用地監督和管理實行屬地負責制,責任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和全過程的日常監管,做好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做好臺賬、檔案管理,監督經營者按照批準方案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督促土地復墾和土地交還。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面掌握本區域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嚴格落實補劃永久基本農田責任;監督設施農業用地的土地利用情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上圖入庫、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更新、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標注占用前的地類)和土地復墾監督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設施農業建設的技術服務和政策業務指導,做好土地流轉管理、服務工作;對建設內容、補助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和防疫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及防疫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第五章 環保驗收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批
第十一條 環保驗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批
畜禽養殖場竣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辦理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附件8);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并在收到齊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養 殖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五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畜禽養殖場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畜禽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興辦畜禽養殖場、隔離場所及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慶市梁平區農業委員會重慶市梁平區環境保護局重慶市梁平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規范性文本的通知》(梁平農委發〔2018〕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建設項目信息登記表
2.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征求意見表
3.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材料目錄(參考清單)
4.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5.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
6.設施農業用地復墾表
7.農業設施用地協議(參考文本)
8.《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
附件1
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建設項目信息
登記表
項目名稱:
申報單位或個人:
單位地址:
建設地址:
GPS定位: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電 話:
填表時間:
說 明
1.1頭生豬當量相當于1頭商品豬(25公斤以上)、1/2頭種豬或母豬、1/5匹馬、1/5頭肉牛、1/10頭奶牛、3只羊、10頭仔豬、15只鵝、30只蛋雞、60只肉雞、30只鴨、30只兔。
2.《登記表》一式五份。
一、建設性質及規模
(新建、改建、擴建),存欄 (豬、牛、羊等畜禽種類) 頭(只、箱)。
二、建設內容
(一)生產設施
1.圈舍建設 平方米(其中引入隔離圈 平方米,患病隔離圈 平方米),綠化隔離帶 平方米(附:養殖場功能區平面布局圖)。
2.其他養殖設施說明:
(二)輔助設施
1.管理用房 平方米,倉庫用房 平方米;
2.獸醫室 平方米,人員消毒室 平方米,車輛消毒池 平方米,圍墻 米;
2.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沼氣池 立方米,干糞池 立方米(或干糞棚 平方米),污水池 立方米,排污管道 米,配套消納土地 畝(附土地消納協議,委托第三方處理的,附與第三方的處理協議)。
3.病死動物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方式計劃采用 法。(焚燒法、化制法、硫酸分解法、深埋法(提供深埋土地詳細情況、相關土地使用手續))。
4.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 平方米。
5.其他設施說明:
三、土地占用
1.所選場址土地性質主要為 (一般耕地、荒山荒坡等);
2.總占地 平方米,其中生產設施占用土地 平方米(包括畜禽圈舍、引種隔離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不含配套消納土地),輔助設施占用土地 平方米(指蓄水凈水設施、畜禽糞污廢棄物處置、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檢驗檢疫監測、動物疫病蟲害防控、種禽場內孵化、飼料飼草加工、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清洗消毒烘干設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四、養殖
1、設計存欄 (豬、牛、羊等養殖種類) 頭(只、箱),其中種畜(禽) 頭(只),商品畜(禽) 頭(只)。設計年出欄 頭(只),或年產畜產品 公斤(蛋、奶);
2、產生糞便 噸/年,污水 噸/年;
3、主要環境影響因素及擬采取的環保措施(按固體廢物、污水、廢氣、噪聲等分類簡述)。
(1)固體廢物處理措施:
(2)污水處理措施:
(3)廢氣處理措施:
(4)噪聲處理措施:
五、人員配備
設置場長 人,技術人員 人(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工人 人,其他人員 人,共計 人。
六、投資
計劃總投資 萬元,其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投資 萬元(其中環保設施建設投資 萬元),種畜禽、飼料、人工、環保設施運行等流動投資 萬元(其中環保設施年運行費 萬元)。
七、鄉鎮(街道)服務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鄉鎮(街道)環保辦意見: 經核查,該養殖場(戶)選址不在禁養區,不在生態紅線范圍內,建設占地面積及周邊土地消納面積能夠滿足申請的養殖規模,敏感目標衛生防護距離能夠達到相關要求。擬同意上報審批。 經辦人: 審核人: (蓋章) 年 月 日 |
鄉鎮(街道)規劃自然資源所意見: 經初步勘測,所選地塊符合梁平區國土空間規劃,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占用 平方米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經踏勘論證、編制方案、論證審核、落實補劃后方可使用),設施農用地備案時,以實際測量套合為準,擬同意上報審批。 經辦人: 審核人: (蓋章) 年 月 日 |
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意見: 經初步調查,該養殖場(戶)基本符合梁平區畜牧業發展規劃,所選地基本符合林業管理相關要求、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擬同意上報審批。 經辦人: 審核人: (蓋章) 年 月 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上述情況屬實,擬同意開展環評等手續辦理的下一步工作. 審核人: (蓋章) 年 月 日 |
八、區級服務小組建議意見
年 月 日,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等部門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對 養殖場(戶)進行現場勘察,形成如下建議意見:
區農業農村委意見: 該養殖場(戶)基本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基本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經辦人: 審核人: 年 月 日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意見: □所選地塊符合梁平區國土空間規劃,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所選地塊占用 平方米永久基本農田,在總用地20%范圍以內,經踏勘論證、編制方案、論證審核、落實補劃后可使用。 經辦人: 審核人: 年 月 日 |
區林業局意見: □ 該養殖場(戶)所選地塊不涉及使用林地。 □ 該養殖場(戶)所選地塊涉及使用林地,(符合/不符合)林業相關法律規定,(需要/無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經辦人: 審核人: 年 月 日 |
區生態環境局意見: 所選地塊位于畜禽非禁養區,不在生態紅線范圍內,滿足敏感目標衛生防護要求。 經辦人: 審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慶市梁平區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公眾
參與征求意見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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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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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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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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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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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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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規模(常年存欄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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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及擬采取的環保措施及效果: | |||||
征求項目周邊500米(養殖存欄當量200頭以下的征求項目周邊200米)范圍內村民住戶同意該項目的建設簽名(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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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意見: 已征求項目周邊衛生防護范圍內所有村民住戶意見,均同意建設。同意上報審批。 村(居)委會主任(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環保辦意見: 經核查,該養殖場衛生防護距離內,有居民 戶,同意建設的 戶,不同意的 戶,同意建設的均為居民本人簽字及按手印。 同意上報審批。 經辦人: 審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材料目錄
(參考清單)
1.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2.設施建設方案(含平面布置示意圖);
3.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協議;
4.土地流轉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出具);
5.項目公告材料(設施建設方案、土地使用條件、用地協議公告影像資料及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公告無異議證明);
6.設施農業用地界址點坐標成果表(2000大地坐標系,含電子格式),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用地面積分類統計表);
7.設施農業用地復墾表或土地復墾方案(符合農業農村部門大型畜禽養殖場認定標準:生豬年出欄≥2000頭,奶牛存欄≥1000頭,肉牛年出欄≥200頭,肉羊年出欄≥500頭,蛋雞存欄≥10000只,肉雞年出欄≥40000只的,應提交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預存費憑證及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
8.項目經營者身份證明材料: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提交經營者本人身份證;經營者為非自然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身份證,提交上級主管單位《營業執照》的應補充該單位的書面授權證明;
9.經營者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經營者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附件4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編號: 區(縣、自治縣) 鄉(鎮)〔20 〕第 號 單位:公頃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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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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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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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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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及規模 |
如:規模化××養殖(常年存欄量××頭)、工廠化××栽培(××公頃)、規模化糧食生產(××公頃)、標準化××養殖(養殖水面××公頃)…… | ||||||||||||||
土地使用時間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建設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設施建設類型 |
新建 改擴建 | ||||||||||||||
項目用地情況 |
總面積: | ||||||||||||||
其中:設施農業用地面積 公頃;露天種植面積 公頃 。 | |||||||||||||||
擬建設施情況 |
生產設施 |
建設內容:如××處××結構的××設施,占用共××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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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使用土地情況 | |||||||||||||||
面積 |
占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農田 |
園地 |
林地 |
養殖 水面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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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設施 |
建設內容:如××處××結構的××設施,占用共××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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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使用土地情況 | |||||||||||||||
面積 |
占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農田 |
園地 |
林地 |
養殖 水面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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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是 否 | |||||||||||||||
項目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 ||||||||||||||
項目所在地規劃自然資源所意見 |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項目所在地農業服務中心意見 |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和水域的) |
年 月 日 | ||||||||||||||
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
經審查,《設施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相關要求并公告無異議,經營者已簽訂用地協議,[且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已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流轉土地××公頃]。(涉及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單位已同意××××),符合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要求。予以備案。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雙面打印,涂改無效。
2.本表除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外,其余內容由備案申請人填寫。
3.“建設內容”是指各類設施建設數量、結構、規模等,輔助設施必須明確看護房、管理用房和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設施用地的建設情況。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包括: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關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條件的意見;生態環境部門關于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意見;林業部門關于占用林地的意見;水利部門關于水利管理事項的意見及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及簽訂以及設施農業用地續期等情況。
附件5
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
面積單位:公頃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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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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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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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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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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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規模化糧食生產 □工廠化作物栽培 □規模化食用菌生產 □規模化種植生產 □規模化畜禽蠶養殖 □規模化水產養殖 | ||||||||||||||
投資規模 |
萬元 |
擬使用土地時間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設施建設類型 |
□新建□改擴建 |
建設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設施建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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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用地情況 |
項目區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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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設施農用地面積( ) |
占用前土地地類及面積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農田 |
園地 |
林地 |
養殖水面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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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種植面積( ) |
規模化種植 公頃;規模化糧食種植 公頃。 | ||||||||||||||
用設施類型及面積 |
生產設施用地面積( ) |
工廠作物栽培溫室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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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蠶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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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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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產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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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種育苗場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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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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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設施用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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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等技術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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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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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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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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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原料場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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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質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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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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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加工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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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曬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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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烘干設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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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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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及維護保養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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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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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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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時間:
注:1.“設施建設標準”是指設施結構與單位造價。
2.改擴建設施農業用地面積應連同原使用面積一并計算。
3.本建設方案應附農業設施平面布置示意圖、標注設施農業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
附件6
設施農業用地復墾表
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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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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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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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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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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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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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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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工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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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位置土地利用1:10000現狀圖幅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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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起止時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擬用地情況 |
設施農業用地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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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前土地地類及面積(公頃)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農田 |
園地 |
林地 |
養殖水面 |
其他土地 | |||||
小計 |
水田 |
旱地 |
水澆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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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復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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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費 預存標準 (萬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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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墾費總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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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科室經辦意見 |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科室負責人 審核意見 |
審核人: 年 月 日 | |||||||||
局領導意見 |
局領導:(簽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農業設施用地協議(參考文本)
甲方:(經營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區(縣、自治縣)???鎮(鄉、街道)???號
聯系電話:
乙方:(村民小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區(縣、自治縣)???鎮(鄉、街道)???村???( )村民小組(社)
聯系電話: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及重慶市設施農用地管理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項目名稱:????????。
二、農業設施用地位置、面積:甲方經營???????? 項目,經乙方同意,使用其經依法確定的土地所有權范圍內位于??鎮??村??社(組)的農村集體土地????公頃,其中:生產設施用地????公頃,占用耕地????公頃;輔助設施用地????公頃,占用耕地????公頃;涉及占用基本農田????公頃。
三、農業設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該宗土地??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農業設施用地用途:該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養殖、????糧食生產),具體用于修建????等生產設施;????等輔助設施(按其提供的設施建設方案逐項進行填寫)。
五、甲方使用該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甲方應依法與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經營期間,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構附著物補償歸承包農戶 [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復墾:甲方修建農業生產設施占用的土地,應在生產結束后一個月內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復墾完成后由區縣規劃自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復墾、復耕情況進行驗收。甲方不復墾、復耕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規定,由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代為組織復墾,復墾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土地交還:甲方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期支付雙方約定的使用土地的相關費用,乙方有權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協議約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繼續出租該宗土地用于農業設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申請使用權。土地交還后,甲方修建的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歸甲方處置,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處置完畢。
八、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甲方施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賠償對方違約金萬元(大寫:??)。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甲方擅自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一經查處,所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修建農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甲方未進行復耕或未達到耕作條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償經濟損失(??)萬元(大寫:??)。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和所在鄉鎮(街道)、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協商達成的補充協議亦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編號: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
新辦證□ 重新辦證□
申請人(簽章)
申 請 日 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制
填 寫 說 明
1.“編號”由審核機關填寫。
編號格式:年份+四位數字順序號(“+”不用填寫,下同)。
2.“申請人(簽章)”由申請人如實填寫。沒有簽章的,加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
3.“經營范圍”一欄由申請人根據從事經營活動范圍填寫,如:“生豬養殖”、“生豬屠宰”等。
4.“經營場所地址”一欄由申請人填寫場所的具體地址。
5.“場所類別”一欄由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種類在對應的選擇項“□”中劃“√”。其他有“□”欄目參照執行。
6.“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由審核機關填寫。
編號格式:發證機關所在行政區簡稱+動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數字順序號。
7.本申請表一式兩份,用A4紙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填寫,內容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請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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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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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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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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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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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生產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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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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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所 類 別 |
1.動物養殖場 □ 2.動物養殖小區 □ 3.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 4.動物屠宰場(廠) □ 5.動物屠宰加工場(廠) □ 6.動物隔離場 □ 7.動物無害化處理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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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材 料 清 單 |
1.申辦單位及場所的基本情況 □ 2.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 3.設施設備清單(特別是防疫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功能說明資料) □ 4.管理制度材料(特別是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 □ 5.動物防疫條件自查表(見附表)和總結 □ 6.申辦單位管理及防疫人員身份、資質和健康證明復印件等資料 □ (選附:當地鄉鎮(街道)獸醫站出具的文字材料□、鄉鎮政府提供的文字材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環境評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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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鄉鎮街道獸醫站意見 |
(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現場進行查勘,是否同意申報辦證)
意見:該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符合情況:符合□ 不符合□。
是否同意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意□ 不同意□。 理由:
審核人(簽字): 鄉鎮街道獸醫站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屬鄉鎮街道政府意見 |
(是否符合養殖區域劃分規定,是否同意鄉鎮街道獸醫站意見) 意見:該場所位于我鎮(鄉、街道)的非規劃區□、規劃區□; 適養區□、 限養區□、禁養區□。 是否同意鄉鎮街道獸醫站意見:同意□ 不同意□。 是否同意該場所建設(經營): 同意□ 不同意□。 審核人(簽字): 鄉鎮街道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
區縣級環保部門意見 |
(是否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 意見:該場所是否辦理環境保護有關審批手續并通過 是□、否□; 該場所排污設計(設施等)符合環境保護規定 是□、否□。 其他:
是否同意該場所建設:同意□ 不同意□。 審核人(簽字): 區縣環保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
發證機關 現場審查組意見 |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 現場審查組成員簽字:
現場審查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
發證機關審核意見 |
□同意發證。
□不同意發證。 簽發人(簽字): 發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 |
( )動防合字第( )號 |
發證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代碼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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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
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自查表(參考文本)
項目 |
類 別 |
內 容 |
自查結果 |
自查說明 | |
是 |
否 | ||||
選址 |
動物飼養場填寫 |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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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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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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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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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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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養殖場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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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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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區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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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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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場填寫 |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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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飼養場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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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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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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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隔離場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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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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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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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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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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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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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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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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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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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有隔離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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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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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消毒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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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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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或有隔離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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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孵化間的禽類飼養場需額外填寫 |
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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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間應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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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間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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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場需額外填寫 |
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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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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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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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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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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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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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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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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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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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對獨立的患病動物隔離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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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場需額外填寫 |
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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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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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飼養場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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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動物飼養的工作人員不得患有相關的人畜共患傳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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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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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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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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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申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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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報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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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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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化處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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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標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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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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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場需額外填寫 |
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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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查結果為“否”的,應在“自查說明”中填寫具體自查情況,自查結果為“是”的,無需填寫“自查說明”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