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30Y/2021-00009 | 發文字號 | 梁平人社監罰〔2020〕3號 |
主題分類 | 監察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發布日期 | 2021-01-19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230Y/2021-00009 |
發文字號 | 梁平人社監罰〔2020〕3號 |
主題分類 | 監察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發布日期 | 2021-01-19 |
被處罰單位:梁平縣源慶家具廠
投資人:錢江蓉
單位地址:重慶市梁平縣屏錦鎮梨子村286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日常巡查,并于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4月13日向你單位下發了《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梁平人社監詢〔2020〕1號)、《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梁平人社監令〔2020〕4號),請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帶身份證在規定時限內攜帶相關資料到我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詢問,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并接受詢問。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拒不履行行政指令的行為處以4000元(大寫:人民幣肆仟元整)罰款。
請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到我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起訴又不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