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第一批)
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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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暢通國內大循環,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行動,結合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調查處理了一批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實施的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等行為,努力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更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現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調查處理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10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11月,當事人委托第三方通過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招標,確定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2019年12月18日,當事人與中標單位簽訂《共享助力自行車運營合同》,合同有效期為5年。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以共享助力自行車屬于特許經營項目名義,確定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高密市區域獨家共享助力自行車經營企業的做法,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實際上是變相限制共享助力自行車企業市場準入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車品牌進入該區域市場,剝奪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向高密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依法提出以下處理建議:一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指定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高密市區域內獨家共享助力自行車經營企業的違法行為,為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車品牌運營商在相關市場提供公平競爭機會,保障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二是認真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要求當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類政策措施時,嚴格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認真評估對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加強對當事人后續行為的監督和指導,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發生。

二、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調查處理海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海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海寧市住建局)等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0月20日,海寧市住建局會同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嘉興監管分局海寧監管組聯合印發《關于在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海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所有符合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在開工前由相應的施工承包單位以項目為單位參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承包機構為共保體。2021年11月1日,海寧市住建局以海寧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員會的名義,委托嘉興市建新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在嘉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海寧分中心的工作網站上發布《關于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共同體項目的公開招標采購公告(非政府采購項目)》,規定本項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或嘉興分公司組成的共保體(需明確共保體成員組成及份額),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義參與投標。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中標成為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責險承保機構共保體,期限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寧市住建局下發《關于落實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的補充通知》,明確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責險承保共保體的組成、保險的辦理地點,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應在開工前以項目為單位進行參保,未按規定進行參保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進行嚴格處罰。”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個建筑工程項目向共保體投保了安責險。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海寧市住建局等招標確定共保體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并且發文要求新開工建筑施工企業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共保體保險公司投保建施安責險的行為,剝奪了建筑施工企業自主選擇建筑施工安責險保險公司的權利,排除了共保體以外其他保險公司參與海寧市建筑施工安責險市場競爭的機會,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規定,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依法提出處理建議:一是責令海寧市住建局和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嘉興監管分局海寧監管組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廢止或修改有關文件,恢復建筑施工安責險市場公平競爭,并將整改結果予以公告。二是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依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三是加強組織領導,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發生。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糾正賀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2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對銀川市賀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7年5月9日,當事人下發《關于明確賀蘭縣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驗收主體的通知》,明確規定“凡賀蘭縣境內的有線電視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設”。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認為,當事人指定某公司作為賀蘭縣轄區內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驗收單位,剝奪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選擇建設單位的權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業經營者參與當地相關市場競爭,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一是廢止了相關文件。當事人下發《關于廢止<關于明確賀蘭縣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驗收主體的通知>的決定》,廢止了該文件。二是規范有線電視建設和驗收。當事人組織召開全縣房地產開發公司通報會,公布廢止該文件的決定,明確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委托任何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有線電視網絡工程配套設施建設。三是開展文件清理。2022年2月22日,當事人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提交了整改報告,表示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文件,組織人員對2021年以前出臺的存量文件進行自查梳理,進一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四、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濱州市城市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2月27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濱州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7年11月14日,當事人以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濱州市城區共享單車經營企業,并于12月18日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合作內容(三)條款中注明:“為避免單車同行無序投放,控制城市車輛總數,甲方不再引進乙方以外的共享單車品牌。如有其它品牌的單車未經甲方許可就隨意投放,甲方將聯動相關部門進行車輛管控。”協議有效期為5年。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以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濱州市城區獨家共享單車經營企業,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共享助力車品牌進入該區域市場,排除、限制了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1月7日,當事人發布了《關于廢止共享單車相關文件的公告》,決定廢止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該公告已在當事人官方網站進行了公示。

五、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惠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2月27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惠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9月24日,當事人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其中合作內容第(三)條款中注明:“為避免同行無序投放,控制城市車輛總數,甲方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再引進其他的共享助力車品牌。如有其他品牌未經甲方許可隨意投放,甲方對車輛實施管控。”第(六)條款中約定:“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1年內有效,根據雙方合作的實際運營成果,到期后甲方優先考慮乙方后續運營。”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以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方式確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惠民縣區域獨家共享單車經營企業,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共享助力車品牌進入該區域市場,排除、限制了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1月10日,當事人發布《關于廢止共享單車相關文件的公告》,并在惠民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2022年1月12日向山東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等材料。

六、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雙峰縣衛生健康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對雙峰縣衛生健康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7月23日,當事人(甲方)于2021年7月23日與某公司(乙方)簽訂《藥品、耗材、設備購銷戰略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轄區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附名單在后)所需藥品、耗材、器械設備等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購量給乙方。甲方以文件的形式下達指標到所轄公立醫療機構,由乙方與有關公立醫療機構簽訂供需合同”。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妨礙、限制了該縣域內藥品、耗材、器械設備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2021年11月10日,專門函告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作協議,并通知全系統二級醫療衛生單位,恢復了該縣域藥品、耗材、器械設備等供應市場的公平競爭。

七、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白銀市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9月16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對白銀市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2年2月28日,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城鎮職工參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見的通知》,該文件規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某保險公司白銀分公司承辦,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作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具體管理,市、縣區人壽保險公司負責本險種的簽單投保、參保人員變更、案件受理及賠付等工作;市、縣區社會保險局負責保險費用的代扣代繳工作”。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限定白銀市城鎮職工購買其指定的保險經營者提供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業保險經營者參與當地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消除不良影響。2021年12月24日,當事人印發《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文件的通知》,廢止了《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城鎮職工參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見的通知》,并建立長效機制,在今后出臺凡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過程中認真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嚴格履行審查程序。

八、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郴州市教育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8月13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對郴州市教育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4月30日,當事人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郴州市政府網、郴州市教育局門戶網發布《郴州市中小學校服生產供應廠家入圍招標》公告,組織開展郴州市中小學校服廠家入圍資質公開招標工作。招標文件明確“由市教育局業務主管部門按縣市區和市直學校劃分區域,分成4個區域,然后由入圍企業自行抽簽確定各自經營區域”。當事人擬通過這次招標最終確定郴州市中小學校服生產供應商。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上述行為剝奪了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的自主選擇權,排除、限制了該市中小學校服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2021年9月3日,當事人終止了本次招標工作,并在相關網站進行了公告,消除了不良社會影響,恢復了郴州市中小學校服市場的公平競爭。

九、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衡陽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3月10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對衡陽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調查。

經查,2020年11月24日,當事人等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做好2020年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公職人員定期健康體檢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規定:“縣保健委通過審核、考察,遴選出4家具備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作為承檢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該縣域外其他具備體檢資質的醫療、體檢機構參與的機會,妨礙了該縣體檢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撤銷了上述文件,恢復了該縣體檢市場公平競爭。

十、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衡南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3月10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對衡南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調查。

經查,2020年10月12日,當事人等四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做好2020年全縣公職人員健康體檢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規定:“各單位全體公職人員必須在縣內具有體檢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各受檢單位在體檢之前自主選擇一家縣內有資質的承檢機構”等。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上述行為既限制了該縣相關單位自主選擇權,又排除了縣域外其他具有體檢資質的體檢機構參與的機會,妨礙了該縣體檢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撤銷了上述文件,并承諾建立長效機制,今后凡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須加強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文件規定等。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糾正都安瑤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0年10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都安瑤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12月4日,當事人以《都安瑤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關于給予某醫藥有限公司優惠政策的請示》(都衛報〔2019〕88號)上報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該文件中提出“在同等條件下,全縣所有醫療單位優先采購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的藥品、醫療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藥飲片、醫用化驗試劑等藥品醫療器械”。2020年1月8日,當事人將文件轉發至縣直醫療保健單位、各鄉鎮衛生院,要求認真執行。2020年1月至10月,當事人所在縣人民醫院、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鄉鎮衛生院先后與某醫藥有限公司簽訂了配送協議。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物資采購上使用其指定醫藥供應商提供醫藥物資配送服務的行為,排除了其他醫藥供應商參與競爭,限制了公立醫療機構自由選擇醫藥供應商的權利,影響了當地醫藥經營市場公平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一是廢止了相關文件,2021年1月20日,當事人在《河池日報》刊登《都安瑤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關于撤銷都衛報〔2019〕88號文件及有關指示批示精神的公告》,將原文件予以廢止。二是改進政策措施,由各醫療衛生機構自主在集中采購平臺上選擇藥品配送企業。三是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發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糾正博白縣應急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0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玉林市博白縣應急管理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11月7日,當事人印發《博白縣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配送區城和2019—2020年煙花爆竹零售點布點指導計劃表》,將轄區內28個鄉鎮劃分為7個區域,采取煙花爆竹劃區域配送措施。2019年11月15日,當事人通知博白縣7家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到該局開會,要求簽訂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安全承諾書,承諾按照計劃表劃定的區域“執行轄區配送煙花爆竹產品決定”。會上4家公司明確表示只支持分片安全管理,不支持分片配送經營煙花爆竹產品決定,拒絕簽訂承諾書。當事人在會上表示若不按照指定轄區配送煙花爆竹產品將作為非法運輸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博白縣7家煙花爆竹批發公司按照劃定區域配送,強制7家煙花爆竹批發公司簽訂承諾書,劃分博白縣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妨礙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自由配送經營的權利,妨礙了該縣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市場公平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和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一是及時廢止相關文件,2020年8月27日,當事人在《玉林日報》刊登了《關于撤回博白縣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配送區域和2019—2020年煙花爆竹零售點布點指導計劃表的公告》,進一步消除了對該縣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的影響。二是及時召集7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聽取意見,改進管理工作。三是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舉一反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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