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圍繞“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暢通國內大循環”,聚焦民生領域和關系營商環境領域,依法調查處理了一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實施的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助推優化營商環境,努力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更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F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重慶市市場監管局糾正合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7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合川區農業農村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7月14日,當事人下發《重慶市合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2020年合川區有機肥推廣示范補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對施用有機肥的企業給予適當補貼,在選擇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時規定“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原則上選擇合川轄區內的有機肥生產企業,或在合川注冊并銷售合川轄區內有機肥生產企業生產的有機肥的銷售企業”。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制定出臺僅針對轄區內或在轄區內注冊并生產銷售企業的有機肥示范推廣補貼政策,導致外地經營者無法具備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競爭條件,妨礙了商品自由流通,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高度重視,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下發通知將原文件予以廢止,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做法。
二、重慶市市場監管局糾正秀山縣農業農村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7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秀山縣農業農村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11月12日,當事人聯合秀山縣財政局下發《關于做好秀山縣2018年農產品收益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決定在全縣開展生豬養殖收益保險和山羊養殖收益保險試點工作。文件中規定:“二、試點保險機構:2018年生豬養殖收益保險由某2家財險秀山支公司共同承擔,山羊養殖收益保險承保機構為某1家財險秀山支公司”。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通過制定發布文件的方式,要求轄區內生豬養殖及山羊養殖投保農戶(公司)在養殖收益保險上必須使用其指定承保機構提供養殖保險服務的行為,限制了投保農戶(公司)自由選擇承保機構的權利,排除了其他承保機構參與競爭,影響了當地養殖保險服務市場公平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高度重視,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下發通知將原文件予以廢止,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全面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做法,要求今后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