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010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市場監管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5-1-16) |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發布日期 | 2025-01-16 |
索引號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010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市場監管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5-1-16)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發布日期 | 2025-01-16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登記號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作出行政處罰日期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備注 |
1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4〕358號 | 重慶市梁平區袁驛中學在食品經營活動中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經責改后拒不整改案 | 重慶市梁平區袁驛中學 | 12500228660864306B | 劉均 | 2024年6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操作區域的天花板、墻上有大量霉變霉斑,現場下達了《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渝梁市監責改(2024)YY0611號,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前整改。當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提交情況說明,因校內8月前仍有學生在校內上課,缺乏整改條件,故預計在2024年8月31日整改完成。2024年9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食堂檢查,在進門右側的一食品加工區域(操作房間)、大米儲存庫房,以及進門左側調料儲存庫房仍發現有大量霉變霉菌。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進行案源登記。 | 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2024年12月31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 |
2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5〕7號 | 重慶市梁平區石柱幼兒園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的案 | 重慶市梁平區石柱幼兒園 | 525002287428527120 | 左棋 | 2024 年2 月29 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該食堂存在與外界相通的窗戶防蠅網已脫落等問題,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梁市監當罰【雙桂2024】0229-03號)和《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渝梁市監責改【雙桂2024】0229-03 號),當事人于2024 年3 月1 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2024 年10 月10 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仍然存在與外界相通的窗戶未按照防蟲紗窗等問題,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作為案源登記。 | 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2025年1月9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 |
3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5〕11號 | 重慶市梁平區新金帶小學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拒不改正的案 | 重慶市梁平區新金帶小學 | 12500228451828579J | 鄧巧林 | 2024 年2 月29 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該食堂存在留樣不規范等問題,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梁市監當罰【雙桂2024】00229-01號)和《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渝梁市監責改【雙桂2024】0229-01號),當事人于2024 年3 月1 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2024 年9 月24 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仍然存在留樣記錄不規范等問題,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的規定。建議作為案源登記。 | 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2025年1月9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 |
4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5〕18號 | 重慶市梁平區袁驛鎮興山村衛生室使用假藥案 | 重慶市梁平區袁驛鎮興山村衛生室 | PDY70225750015512D6001 | 熊國祥 | 2024年9月6日接《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移交假山藥流向的函》(達市監函【2024】274 號),2024 年9 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重慶市梁平區袁驛鎮興山村1組的重慶市梁平區袁驛鎮興山村衛生室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有函中所述達州市千予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山藥(批號230501,包裝規格:0.5kg/袋,生產日期:2023/05/10,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四川金方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但當事人提供的1份《達州市千予藥業有限公司中藥銷售(復核)單》 (No:PXZY230805Y6008)顯示當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從達州市千予藥業有限公司采購函中所述山藥0.5kg。 由于當事人涉嫌犯罪,2024年10月17日,本局將該案移送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食品藥品和生態環境犯罪偵查支隊,詳見《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渝梁市監涉罪移【2024】YY1017-4號),并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結案。2024年11月26日,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食品藥品和生態環境犯罪偵查支隊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事實,將《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渝梁市監涉罪移【2024】YY1017-4號)材料退回我局處理。 當事人銷售上述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第(二)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現申請案源登記。 |
沒收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 2025年1月13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 |
5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5〕20號 | 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錦繡家園幼兒園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拒不改正的案 | 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錦繡家園幼兒園 | 525002283203316859 | 劉小蓉 | 2024年2月27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留樣記錄不完善等問題,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梁市監當罰【雙桂2024】0227-01號)和《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渝梁市監責改【雙桂2024】0227-01號),當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2024年9月25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仍然存在留樣記錄不完善等問題,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的規定,建議作為案源登記。 | 罰款;《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 2025年1月14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 |
6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5〕24號 | 重慶市梁平區才智幼兒園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的案 | 重慶市梁平區才智幼兒園 | 52500155MJP569402C | 蔣玉財 | 2024年3月11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該食堂存在與外界相連處無防鼠設施等問題,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梁市監當罰【雙桂2024】0311-02號)和《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渝梁市監責改【雙桂2024】0311-02號),當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2024年10月12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仍然存在防鼠防蠅不到位等情況,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作為案源登記。 | 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2025年1月15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