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5-00029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發布日期 | 2025-08-26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5-00029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發布日期 |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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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司法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的通知
渝司發〔202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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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兩江新區司法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萬盛經開區政法辦,市局機關有關處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證處:
現將《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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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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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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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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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相關法律規章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等領域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綜合衡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具體種類和幅度的處置基準。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公正公開、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同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避免處罰畸輕畸重。
第六條? 本市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等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劃分為免予處罰、減輕、從輕、一般、從重等裁量階次,并按照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的順序予以具體適用。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司法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進行及時修訂。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渝司發〔201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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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律師領域2023年版)
? ? ? ? 2.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證領域2023年版)
? ? ? ? 3.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法律援助領域2023年版)
? ? ? ? 4.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司法鑒定領域2023年版)
? ? ? ? 5.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層法律服務領域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