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司法局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日期: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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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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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指導/實施部門

區級指導/實施部門

1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損毀補(換)發

公共服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換發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并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發執業證書,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準予換發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第十一條 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并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市級、區縣級

市司法局

區司法局

2

律師執業證書遺失、損毀補(換)發

公共服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換發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并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發執業證書,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準予換發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第十一條 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并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市級、區縣級

市司法局

區司法局

3

法律援助投訴受理

公共服務

1.《司法部關于印發〈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3〕161號)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四)其他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2.《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法律援助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渝司發〔2014〕112號)第十二條第一款 市和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認真受理、妥善處理有關人員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投訴,并建立受理、處理投訴的登記臺賬和卷宗檔案。

市級、區縣級

市司法局

區司法局

4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受理

公共服務

1.《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2.《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4號)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一)司法鑒定機構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違規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二)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三)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四)司法鑒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六)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七)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八)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十)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十一)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直接處理。

市級、區縣級

市司法局

區司法局

5

辦理公證事項和事務

公共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二)提存;(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市級、區縣級

市司法局

區司法局

6

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公共服務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第二條 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五)實現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 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開設針對農民工、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的維權專線,充分發揮解答法律咨詢、宣傳法律知識、指導群眾依法維權的作用。|2.《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2016〕10號)第三條 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實效(六)實現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安排專業人員免費為來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對咨詢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程序,對疑難咨詢事項實行預約解答。拓展基層服務網絡,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向城鄉社區延伸,方便群眾及時就近獲得法律咨詢。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開設針對農民工、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的維權專線,充分發揮解答法律咨詢、宣傳法律知識、指導群眾依法維權的作用。創新咨詢服務方式,運用網絡平臺和新興傳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詢服務的可及性。廣泛開展公共法律教育,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市級、區縣級、鄉鎮級

市司法局

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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