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 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梁平區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 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梁平區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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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
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梁平區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梁委執法協調〔2022〕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區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現將《梁平區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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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依法治區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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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區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所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以下簡稱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輔助人員, 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接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的機關和組織)按規定使用的履行行政執法輔助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區委編辦應當協商區財政局根據全區的實際情況核定各行政執法機關使用的執法輔助人員的人數。區人力社保局要加強對各單位使用執法輔助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依法管理和使用執法輔助人員。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需要新使用執法輔助人員的,一律采取勞務派遣的方式,并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禁止再以本單位的名義自行招錄。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 新使用執法輔助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 一 )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四十周歲以下;
?( 二 ) 道德品行良好,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 三 ) 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 四 ) 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退伍軍人優先) ;
?( 五 ) 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能力和資格條件;
?( 六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執法輔助人員應當經培訓后上崗,培訓采取集中系統學習和崗位實習。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其執法崗位的性質組織培訓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后才能上崗。執法輔助人員培訓考試成績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執法輔助人員上崗培訓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預算方式,? 由 各單位在其基本支出或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輔助人員的信息管理系統,公示有關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執法輔助人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 一 ) 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 二 ) 開展日常巡查;
( 三 ) 勸阻、制止違法行為;
( 四 ) 維護行政執法現場秩序;
( 五 ) 協助調查取證;
( 六 ) 協助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 七) 協助督促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
( 八 ) 值班和后勤服務工作;
( 九 ) 收集報告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 十 ) 完成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執法輔助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 ) 單獨從事具體行政執法活動或者超出職責范圍協助具體行政執法活動;
( 二 ) 拒不執行行政執法機關確定的工作職責;
( 三 ) 刪改或者擴散相關執法文書、監控影像資料、報案記錄等;
( 四 ) 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相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 五 ) 采用違法或不正當的手段開展輔助執法工作;
( 六 ) 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 七 ) 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經營活動;
( 八 ) 在履職中有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行為;
( 九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
第十二條? 執法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 二 ) 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 三 ) 依法參加培訓;
?( 四 ) 對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五 ) 單位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或者 用工關系;
?( 六 ) 依法提出調解、仲裁和訴訟;
?( 七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 二 ) 服從行政執法機關管理,聽從現場行政執法人員指揮;
?( 三 ) 嚴格遵守儀容儀表和標識佩戴等行為規范;
?( 四 ) 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五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執法輔助人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職責行 為后果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承擔。執法輔助人員在從事輔助執法過程中存在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所在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依法向派遣單位或執法輔助人員追償。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遵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執法輔助人員建立和落實以下管理制度:
?( 一 ) 檔案管理制度;
?( 二 ) 日常管理制度;
?( 三 ) 業務學習和培訓制度;
?( 四 ) 保密制度;
?( 五 ) 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 六 ) 獎懲制度;
?( 七 ) 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 ) 指派執法輔助人員單獨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或者超出其 職責范圍的活動;
?( 二 ) 將執法輔助人員的經費支出與罰沒款項掛鉤;
?( 三 ) 向執法輔助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執法輔助人員是否有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情形以及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使用或退回勞動派遣單位的依據。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未按以上規定執行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該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重慶市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執法輔助人 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