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管理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索引號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梁平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協調管理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執法職責爭議,建立健全執法協作配合運行機制,根據《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協調,是指區司法局根據申請或者依其職權,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的執法職責爭議事項和需要聯動事項進行協調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執法協調事項主要包括:
(一)協調解決執法職責爭議;
(二)協調開展“綜合查一次”等聯合執法行動;
(三)建立完善執法協調銜接機制,推進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
(四)促進行政執法工作與司法、普法等工作的銜接配合;
(五)其他依法需要協調的事項。
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管理事務爭議、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的行政執法職責爭議、行政執法部門因行政執法活動與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執法協調事項。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對執法職責有爭議的,應當依法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書面申請區司法局協調處理。
第五條? 申請執法職責爭議協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爭議協調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爭議協調事項、自行協商情況及分歧意見、協調建議及理由;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六條?區司法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申請材料。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不屬于執法職責爭議協調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文書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區司法局受理執法職責爭議協調申請后, 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與執法職責爭議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并送達爭議協調申請書副本。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及有關材料。
第八條 ?區司法局可以通過書面審查、召開協調會等方式,調查了解執法職責爭議情況。涉及行政執法職責爭議的部門應當配合協調相關工作。
爭議協調過程中,應當重點聽取機構編制部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法院、檢察院等相關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等對爭議事項進行專題論證。
第九條?區司法局協調執法職責爭議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
執法職責爭議協調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強化協作配合,履行屬地管理、行業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條? 對執法職責爭議事項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協調,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區司法局制作協調意見書,載明協調事項、依據和結果,加蓋區司法局和爭議雙方印章,送達爭議雙方執行;
(二)經協調,爭議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區司法局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請區人民政府決定。
爭議部門應當執行行政執法職責爭議協調意見、決定。區司法局應當對協調意見、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執法職責爭議協調過程中,爭議事項不及時處置可能給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的,區司法局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聯合執法建議,明確牽頭和配合行政執法部門、職責分工等重要事項,協調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一)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就聯合執法行動方案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需要對社會關注的熱點事件、重大突發事件開展聯合執法的;
(三)需要對上級交辦的案件開展聯合執法的;
(四)需要跨區域、跨層級開展聯合執法的;
(五)其他有必要進行協調的情形。
第十三條 ?區司法局應當建立重大執法事項協調工作制度,定期通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及時組織研究和協調處理重大疑難問題。
第十四條 ?區司法局應當加強與監察、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協調建立問題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機制,強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與相關工作的協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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