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4686/2021-00005 | 發文字號 | 梁平審發﹝2018﹞15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審計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跟蹤督查辦法 |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發布日期 | 2021-04-19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4686/2021-00005 |
發文字號 | 梁平審發﹝2018﹞15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審計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跟蹤督查辦法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發布日期 | 2021-04-19 |
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審計整改跟蹤督查辦法
梁平審發﹝2018﹞15號
為規范審計整改跟蹤督查工作,提升審計整改質量和效果,根據《重慶市審計機關審計整改跟蹤督查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審計跟蹤督查的范圍
包括本級審計機關執行完成的審計項目查出問題的整改,以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整改事項。
審計跟蹤督查的對象
審計整改跟蹤督查是對被審計對象及其主管部門糾正審計查出問題、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情況進行的跟蹤監督檢查。
(一)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建議書反映問題的整改及提出的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決定書所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審計要情、專報等重要信息中反映問題的整改及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
(四)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和本級人大對工作報告的相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五)黨委政府領導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報告、審計要情、審計專報等批示意見的落實情況;
(六)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
(七)其他應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審計跟蹤督查的時間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跟蹤督查被審計對象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跟蹤督查的時間應結合審計結果文書要求被審計對象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情況的期限,以及本級黨委、人大、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具體要求有計劃進行安排。
四、審計跟蹤督查的分類
審計跟蹤督查分為整改期的跟蹤檢查和整改期滿后的后續督查。
整改期的跟蹤檢查是指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文書送達后至審計整改期滿,對被審計對象及相關主管部門整改情況進行的跟蹤檢查。
整改期滿后的后續督查是指審計整改期滿后,對仍未整改到位的被審計對象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的后續督查。
五、審計整改跟蹤督查管理機制
審計整改跟蹤督查實行動態化、信息化管理。審計項目審計整改期到期后,按照“一個項目一套臺賬”建立項目整改臺賬,將審計項目結果文書所反映的問題進行全面登記“掛號”,根據被審計對象及相關主管部門在整改期跟蹤檢查階段和整改期滿后的后續督查階段的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逐項予以“銷號”,構建審計整改跟蹤督查全過程動態管理機制。審計署及市局統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通過“重慶市審計局審計整改管理系統”建立項目整改臺賬,實行“掛、銷號”管理;本局自行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通過“梁平區審計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表”(詳見附件1)建立項目整改臺賬。
六、審計跟蹤督查工作職責分工
(一)項目實施業務科室職責
1.項目實施業務科室對本科室直接實施或牽頭實施的審計項目的具體整改落實情況和審計整改質量負責。審計組是項目審計整改跟蹤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督促被審計對象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審核整改資料,認定整改結果,并在整改期跟蹤檢查階段填報項目整改臺賬。
2.整改期跟蹤檢查階段的審計整改,由各審計組在90日整改期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在審計整改期到期后10天內,對被審計對象報送的整改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完整、到位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并將每個審計結果性文書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逐項填報到項目整改臺賬中。審計整改報告和取得的證明材料應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3.整改期滿后的后續督查階段,由審計組對被審計對象后續整改的真實、完整和到位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并及時將認定結果提交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審計組應將后續審計整改的相應證明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4.對有多個業務科室共同參與或參與市局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由牽頭業務科室負責審計整改的跟蹤督促檢查和匯總,其中,具體實施單個子項目審計的科室負責收集、督促子項目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審核資料、認定審計整改結果,填報子項目整改臺賬。項目牽頭業務科室負責復核、匯總審計整改結果,并根據納入綜合報告的審計查出問題事項,在整改期跟蹤檢查階段依據子項目整改臺賬匯總形成綜合項目整改臺賬。
5.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對單個審計項目的審計整改進行跟蹤檢查和上報整改情況報告的,由項目實施業務科室負責持續跟蹤檢查、督查整改及匯總上報整改情況。
6.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跟蹤檢查,由項目實施的業務科室根據被審計對象的整改報告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對整改明細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并填寫單個項目問題清單提交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
(二)經濟責任審計科職責
負責本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整改落實情況匯總、督查相關工作。
(三)法規審理科職責
按照相關規定對審計整改中發現審計結果文書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調查認定,并提出糾正措施或責任追究的建議意見。
(四)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職責
1.負責審計整改跟蹤督查工作的匯總、督促、協調工作;
2.整改期滿后的后續督查階段,由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負責督促和填報臺賬,定期對整改期到期后項目整改臺賬中的未整改或部分整改事項進行梳理檢查,通知項目審計組督促被審計對象及相關主管部門落實后續審計整改并報送后續整改的相關資料;
3.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跟蹤檢查,由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負責匯總下發問題清單、收集整改明細情況,并提交項目實施業務科室。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根據業務科室提交的整改問題清單形成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上報市局、報區政府審核后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4.負責移送處理書處理結果的收集匯總;
5.負責審計要情、專報等重要信息中反映問題的整改及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的督促和匯總;
6.本級人大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的相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7.黨委政府領導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報告、審計要情、審計專報等批示意見的落實情況;
8.負責對每年的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形成年度整改情況匯總報告,上報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
七、整改結果認定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由項目執行科室督促被審計對象邊審邊改;自審計結果文書送達之日起,應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被審計對象切實履行審計整改主體責任,認真整改審計查出問題;在將審計報告文書送達被審計對象時應將審計整改報告的參考格式(詳見附件2)同時送達;在整改期到期后應督促被審計對象按時、按要求書面提交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并在審計整改期滿后10日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認定,逐項填報審計項目整改臺賬。
(一)業務科室檢查認定被審計對象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應對審計整改資料的充分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具體包括:
1.被審計對象出具的整改情況報告,包括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對于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項,應列明尚未整改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2.屬于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包括應繳未繳稅款、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以及其他財政款項的,應取得被審計對象上繳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的繳款書、銀行劃款憑證、會計處理的相關記錄;
3.屬于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的,應取得被審計對象退還違法所得證明材料、銀行劃款憑證、會計處理的相關記錄;
4.屬于責令限期退還侵占國有資產的,應取得被審計對象退還國有資產證明材料、會計處理的相關記錄;
5.屬于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應取得被審計對象會計處理的相關記錄;
6.屬于需要被審計對象或主管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應取得被審計對象或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的文件,以及反映其糾正不當行為采取的具體措施和相應證明材料;
7.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應取得協助部門進行處理的書面回函和證明材料;
8.屬于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予以糾正的,應取得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業務科室對審計整改結果進行審核認定,分為完成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部分重要事項或疑難事項的整改可會同法規審理部門共同認定。
1.完成整改。指應整改事項得到全面整改,整改舉措和效果符合審計要求,達到審計預期目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整改結果可認定為完成整改:
(1)需整改的具體問題金額或數量,已進行調整或糾正,并已全部落實到位的;
(2)審計前或審計期間已終止違規行為,消除違規行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絕隱患、加強監管的;
(3)被審計對象通過司法途徑整改相關問題,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4)雖然采取與審計處理意見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法、合規,符合實際情況,且達到審計預期成效的;
(5)其他認真執行或落實審計要求,且達到審計預期成效的。
2.部分整改。指整改未完全落實到位的情況,介于完成整改和未整改之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整改結果可認定為部分整改:
(1)需整改的具體問題金額或數量,已進行部分調整或糾正,尚未全部落實到位的;
(2)審計整改要求涉及多項內容,部分內容未全面落實的;
(3)審計整改已經實施,但未達到整改預期目標的;
(4)已制定整改方案或采取措施落實的,但需一定時間達到預期整改效果的;
(5)其他適用情況。
3.未整改。指未按照審計處理意見或審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糾正問題或加強管理。
業務科室應查明未整改和部分整改事項的原因,依法采取措施督促被審計對象或主管部門積極整改,并要求被審計對象在審計整改報告中列明整改計劃。
對被審計對象或有關主管部門未能提供整改落實材料,或者整改材料對整改落實情況表述不清、資料不全、難以證實等情況,導致審計整改結果無法認定的,業務部門應及時與被審計對象和有關主管部門溝通確認,要求對方提供審計整改結果認定所需的證明材料。對不提供或確實無法提供整改落實材料的,應將審計整改結果認定為未整改。
八、追責程序及情形
(一)追責程序
對審計整改跟蹤督查過程中發現的被審計對象和有關部門未按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項,需要提請黨委政府研究解決或有關部門處理、追責的,由項目實施業務部門在審計整改管理系統中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履行提請程序,經由法規審理部門、整改督查部門和機關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整改督查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業務部門應協助配合做好相應的材料準備及提供等工作。需要提請審計質量責任追究的重要事項還需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辦理。
(二)追責情形
1.審計整改跟蹤督查中發現被審計對象或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請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1)對依法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
(2)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無正當理由的;
(3)提供虛假報告或證明材料說明完成整改但實際未整改到位或為應付檢查,采取臨時性措施達到整改要求,過后恢復原來狀態等行為的;
(4)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線索,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而長期不調查、不處理等行為的;
(5)其他故意影響審計整改成效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議從重處理:
(1)對被發現虛假整改、拒絕(拖延)整改行為,要求改正仍不改正的;
(2)屬于整改不到位,經約談和多次督促仍不整改的;
(3)干擾、阻礙審計機關對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問責調查的;
(4)由于整改不及時造成問題進一步擴大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5)法律法規或黨紀政紀規定的其他從重問責情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議從輕或免于處理:
(1)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主動說明情況,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完成整改的;
(2)經審計督促、政府或有關部門約談,態度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后果的;
(3)其他從輕或免于問責情節。
4.對未按照本規定開展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后續督查、審計整改結果認定有誤或在跟蹤督查中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的,由法規科按照《重慶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本通知未盡事宜,遵照《重慶市審計機關審計整改跟蹤督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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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表
2.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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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