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5 | 發文字號 | 梁水罰〔2022〕第1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水利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成文日期 | 2022-02-16 | 發布日期 | 2022-02-18 |
索引號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5 |
發文字號 | 梁水罰〔2022〕第1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水利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成文日期 | 2022-02-16 |
發布日期 | 2022-02-18 |
案件來源:部門移送
案由:劉良春違反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案
姓名:劉良春;??性別: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明珠上海城***棟**-5
聯系電話:18*******77
證件類型:身份證;?????證件號碼:500228*********575;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作為重慶興達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監理人員,于2022年1月11日在梁平區屏錦鎮、回龍鎮等農村移民安置區精準幫扶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裝部分)項目工程監管中,存在以下安全隱患:1、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2、反沖池臨邊無安全護欄、無安全警示標志。監理發現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3、未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述行為違反《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你的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證實:
1、水事案件移送單壹份 ???????????????????????????????????????
2、詢問筆錄壹份
3、水利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防治檢查記錄表壹份
4、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壹份
5、現場照片肆張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重慶三峽銀行梁平區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
???????????????????????????????????????????????????????????????????2022年2月16 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