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739838987E/2025-00021 | 發文字號 | 梁水罰〔2025〕第1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水利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扈*培)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發布日期 | 2025-04-07 |
索引號 | 11500228739838987E/2025-00021 |
發文字號 | 梁水罰〔2025〕第1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水利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扈*培)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發布日期 | 2025-04-07 |
梁水罰〔2025〕第1號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案由:扈*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禁止性行為案;???????
姓名:扈*培;???性別:男;???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松竹村*組*號;
聯系電話:191****9690;
證件類型:身份證;????證件號:5002281986*******;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現查明,你于2025年3月3日在重慶市梁平區龍溪河和林鎮愛國村3組(愛國大橋上游左岸)段河道管理范圍內涉嫌違法損壞堤防、開采地下資源(挖陰沉木),損壞生態河堤長約36米,寬約12米。上述行為違反《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十項的規定。
你的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壹份;
2、水事案件現場查勘草圖壹份;
3、重慶市梁平區水利局現場勘驗筆錄壹份;
4、現場照片肆張;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重慶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鑒于你主動將損壞河道堤防時挖掘的陰沉木上交區國資委,并按相關單位要求積極恢復損壞的河道堤防,能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經梁平區水利局2025年第7次黨組會暨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集體通過,對你作出處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限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梁平區政務服務中心二樓水利服務窗口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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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