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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14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字〔2023〕10號)
成文日期 2023-06-27 發布日期 2023-06-29
索引號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14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字〔2023〕10號)
成文日期 2023-06-27
發布日期 2023-06-29

被處罰單位: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詩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877485101X6

地址:重慶市梁平縣金帶鎮仁和村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3514日對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正常生產,烘干窯和焙燒窯正在使用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抽取堿液進入噴淋脫硫塔的水泵未開啟,堿液未進入噴淋脫硫塔對廢氣進行處理,堿液池也無回水進入。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已構成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3514日對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詩忠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3514日對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詩忠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排污許可證》復印件。

4.《環保設施運行記錄表》復印件

5.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年產3600萬匹標磚及配套礦山項目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復印件。

6.2023514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證據1.2.3.4.5.6證明2023514日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事實。

7.2023514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詩忠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2023514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詩忠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7.8證明違法主體為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3523日向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下發了《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梁環違改字〔202313號),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于2023613向其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梁環罰告字〔202310號),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申請聽證。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認為:

1.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該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2.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此次環境違法事實清楚,根據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意見,決定對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此次環境違法行為罰款壹拾萬元整。

3.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并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的規定決定對梁平縣仁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請及時與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系繳款票據開具事宜,聯系電話: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繳納,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法申請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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