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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30 發文字號 梁環罰字〔2023〕15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字〔2023〕15號)
成文日期 2023-07-07 發布日期 2023-07-14
索引號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30
發文字號 梁環罰字〔2023〕15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體裁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字〔2023〕15號)
成文日期 2023-07-07
發布日期 2023-07-14

被處罰單位:梁平曾隆發診所

經營者:曾隆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8MA5UPXHG97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屏錦鎮錦水小區2號樓1號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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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211112021年11月24日對梁平曾隆發診所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其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我支隊于2021年12月15日將案件移交至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當事人曾隆發涉嫌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當事人曾隆發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無刑事處罰前科,于2023年6月16日,對當事人曾隆發作出不起訴決定(渝梁檢刑不訴202382),并向我支隊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渝梁檢意202347),提出給予當事人曾隆發相應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

梁平曾隆發診所通過洗片室的下水管道排放廢顯影劑和廢定影劑。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認定,廢顯影劑和廢定影劑屬于廢物類別HW16感光材料廢物的危險廢物行業來源為非特定行業,廢物代碼900-019-16,危險特性為T(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1年11月1日對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1年11月24日對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3. 2021年11月1日對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4.2021年11月24日對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5.?2021年11月1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6.?2021年11月24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7.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提供的《曾隆發診所照片登記》復印件

8.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提供的《重慶康美迪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復核)單》復印件

9.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提供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10.?2021年12月2日重慶恒鼎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渝恒(檢)字〔2021〕第11059-WT號)。

11.《環境檢測業務委托協議書》復印件。

12.《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渝梁檢刑不訴202382)。

1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證據1.2.3.4.5.6.7.8.9.10.11.12.13證明梁平曾隆發診所通過洗片室的下水管道排放廢顯影劑和廢定影劑的環境違法事實

14.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5.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發診所經營者曾隆發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14.15證明違法主體為梁平曾隆發診所。

梁平曾隆發診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1128日向梁平曾隆發診所下發了《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梁環違改字〔202181號),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于2023626日向其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梁環罰告字〔202315號),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梁平曾隆發診所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申請聽證。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認為:

1.梁平曾隆發診所通過洗片室的下水管道排放廢顯影劑和廢定影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該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2.梁平曾隆發診所此次環境違法事實清楚,根據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意見,決定對梁平曾隆發診所此次環境違法行為罰款壹拾萬元整。

3.梁平曾隆發診所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并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決定梁平曾隆發診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請及時與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系繳款票據開具事宜,聯系電話: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繳納,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依法申請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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