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62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15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15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發布日期 | 2025-05-13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62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15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15號)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發布日期 | 2025-05-13 |
當事人姓名:易香勇???????????????
身份證件號碼:51222419xxxxxx????????????????????
住址:重慶市梁平縣xx鎮xx村xx組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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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4月16日通過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于2025年4月16日在滑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垂釣。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4月16日對易香勇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4月16日對易香勇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2025年4月16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4.《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重慶市梁平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20〕10號)。
證據1.2.3.4證明2025年4月16日,易香勇在滑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垂釣的生態環境違法事實。
5.2025年4月16日易香勇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5證明違法主體為易香勇。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規定。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4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環罰告〔2025〕11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你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你積極配合調查并立即停止垂釣,且未受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并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的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佰元整。 ?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