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2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17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17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發布日期 | 2025-08-20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2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17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17號)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發布日期 | 2025-08-20 |
當事人名稱: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進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8056472269X ???????????????????
地址:重慶市梁平縣蟠龍鎮青埡村五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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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堆碼場東側有米石約300噸露天堆碼未進行覆蓋,石粉加工車間外有石粉約60噸露天堆碼未進行覆蓋,石粉加工生產線密閉不到位,石粉加工輸送帶卸料產生的揚塵外溢明顯。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26日對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進江所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2.2025年7月26日對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進江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2025年7月26日的視聽資料。
證據1.2.3證明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生態環境違法事實。
4.2025年7月26日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進江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2025年7月26日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進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4.5證明違法主體為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
6.2025年7月28日對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進江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7.2025年7月28日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進江提供的《卷簾門安裝合同》復印件。
證據6.7證明梁平縣青埡建材有限公司積極落實整改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8月7日以《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環罰告〔2025〕13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裁量因子選取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簡化管理(裁量等級2);2.管理要求:已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規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拋灑、泄漏(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裁量等級1);2.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過失(裁量等級-2),計算出處罰金額為38000元(大寫:叁萬捌仟元整)。鑒于你公司積極整改,主動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可認定為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二款“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下浮20%以內執行。”的規定,依法對你公司予以從輕裁量,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下浮20%。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0400元(大寫:叁萬零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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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