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8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18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18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發布日期 | 2025-09-05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8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18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18號)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發布日期 | 2025-09-05 |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趙蜀平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86786993376 ??????????????????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竹山鎮邵溝村3組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4年4月2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4年5月7日將案件移交至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于2024年7月3日以你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后仍認為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你公司將廢酸渣傾倒在隔壁廢棄廠房(原邵新紙廠)池子內的行為是否對環境造成了污染,不足以證實該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傾倒”,不符合起訴條件,于2025年6月26日對你公司作出不起訴決定(渝梁檢刑不訴〔2025〕58號)。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將危險廢物傾倒在隔壁廢棄廠房(原邵新紙廠)池子內,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于2025年8月12日向我局送達了《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渝梁檢刑行意〔2025〕72號),提出給予你公司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
你公司將酸洗過程產生的廢酸渣傾倒在隔壁廢棄廠房(原邵新紙廠)池子內,該池子池體已破損,池壁也未采用防滲、防腐材料,不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中的“貯存設施污染控制要求”,已構成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 2024年4月2日對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 2024年4月2日對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 2024年4月7日對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4. 2024年4月8日對蔣xx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5. 2024年4月2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6. 2024年4月3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7. 2024年4月11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8. 2024年4月7日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提供的《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委托協議》復印件。
9. 2024年4月7日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提供的《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合同》復印件。
10. 2024年4月7日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提供的《重慶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2份。
11.《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梁環(監)字[2024]第ZF001號)。
1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1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
1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
15.《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關于認定酸洗過程產生的廢渣為危險廢物的意見》。
16.《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渝梁檢刑行意〔2025〕72號)。
證據1.2.3.4.5.6.7.8.9.10.11.12.13.14.15.16證明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7. 2023年4月3日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8. 2023年4月3日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蜀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17.18證明違法主體為重慶市梁平區竹山永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環罰告〔2025〕1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申請聽證。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裁量因子選取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危險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收集、利用、處置量:不足10噸(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裁量等級1);2.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計算出處罰金額為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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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