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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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已于2020年7月30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七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規劃與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優化管理機制,明確主體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條例細化了部門的職能職責,強化了責任落實,建立了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一是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第四條);二是建立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三是將“河長制”的成功經驗予以固化,明確各級河長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能職責(第五條);四是根據機構改革情況,進一步明晰各部門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能職責(第六條)。

?(二)強化監督管理,完善防治措施。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三水共治”理念,條例進一步強化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措施。一是建立水環境功能類別、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制度,明確水污染防治規劃、限期達標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二是從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強化排污口設置、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管等方面,嚴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三是統籌好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將我市在生態屏障、生態基流等方面的創新舉措予以固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三)加強事故預防,做好應急處置。為了有效防范水污染事故,結合本市應急救援經驗,條例規范了水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一是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建立水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二十四條)。二是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要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要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緊急措施(二十五條)。三是化學品生產企業等要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通過采取防滲漏、防垮塌等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二十七條)。

?(四)突出重點領域,加強源頭治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細化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強化工業水污染防治。明確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第二十九條);二是強化城鄉水污染防治。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配套建設排水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三是強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明確船舶裝載運輸有毒貨物應當制定防治船舶溢漏預案,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應當及時報告等(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四是強化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畜禽禁養區、限養區范圍,水產養殖等(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八條)。

?(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格實施保護措施。為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和水質,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明確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完善相關保護措施。(五十條至五十九條)

?二、條例的特點亮點

?條例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認真總結了我市多年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實踐經驗,既體現了時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創新工作機制,推動“區域聯防”建設。為了進一步推進區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協作解決區域水污染防治重點難點問題,條例立足流域保護,對區域上下游之間的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作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配合,完善水環境監測設施設備,加強水環境保護信息共享(第八條)。二是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實施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第七條)。三是建立跨區縣(自治縣)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治工作機制,著力解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難題(第二十三條)。

?(二)強化監督管理,建立“約談限批”制度。為了著力解決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條例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治理手段,構成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在水污染防治法關于約談和區域限批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從風險預防的角度出發,明確對于可能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分管負責人。對于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多措并舉,進一步細化了約談制度,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第十四條)

?(三)防治工業污染,落實“產業投資”限制。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指示要求,結合《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定,條例明確了新建化工產業集聚區、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與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保持相應距離。禁止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一公里范圍內布局新建重化工、紙漿制造、印染等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對產業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污染源頭治理上,加大了對長江、嘉陵江、烏江的保護力度(第二十八條)。

?(四)細化管理措施,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一是條例明確規定,推廣農業節水技術,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進化肥和農藥減量使用,推廣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發展綠色農業,從源頭上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第四十一條)。二是為了防止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對水體造成污染,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非耕地上從事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第四十一條)。三是為了規范畜禽和水產養殖環境管理,促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和水產養殖業協調發展,條例明確了畜禽禁養區、畜禽限養區范圍,并對畜禽養殖場所的規范建設及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管理作了明確要求。同時,進一步明確對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防止污染水環境,禁止采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四十二條至四十八條)

?(五)加大保護力度,完善“分級保護”制度。條例將優先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存在的實際問題,分別對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設置了禁止性行為。一是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新增“禁止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禁止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禁止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等規定。二是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增“禁止新增農業種植”等規定。同時,針對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作出規定,明確了鄉鎮街道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取水單位飲用水水源的有關監管職責。(五十一條至五十四條)

?三、推動條例有效實施

(一)深刻領會重要意義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條例在總結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水污染防治的職能職責,強化了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措施,突出了對重點領域水污染的治理,針對水污染物來源分類制定防治措施,將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新措施予以規范化、法制化,從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加大了對水生態環境的保護。責任更加明確,思路更加清晰,重點更加突出,監管更加全面,保護更加有力。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

?(二)切實抓好普法宣傳

?條例通過后的普法宣傳是全社會學習、了解、掌握條例的重要途徑,是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切實治理水污染的重要保障,相關單位要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大普法力度,抓實法規宣傳工作。一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學好、用好條例,切實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相關部門在宣傳過程中要準確理解法規內容,把握宣傳重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圍繞條例立法背景、主要內容、重要意義進行深入的宣傳報道,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正面引導。三是要創新宣傳方式,把條例涉及相關企業和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條款轉化為通俗易懂的宣傳標語,著力提升宣傳實效,切實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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