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噪聲法》的主要內容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新法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噪聲法》共九章九十條,第一章為總則(第1-12條),第二章為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第13-21條),第三章為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22-33條),第四章為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第34-38條),第五章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第39-43條),第六章為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第44-58條),第七章為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59-70條),第八章為法律責任(第71-87條),第九章為附則(第88-90條)。
主要亮點有:
(一)重新界定噪聲污染的定義。《噪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法律重新界定噪聲污染內涵,針對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新法刪除現行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更加明確法律管控的對象僅限于人為噪聲。
(二)擴大適用范圍。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將一些僅適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
(三)分類加強各類噪聲污染防治。關于工業噪聲,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建筑施工噪聲,增加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制定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交通運輸噪聲,增加規定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明確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補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社會生活噪聲,補充完善鄰里噪聲、娛樂健身噪聲、室內裝修噪聲、設施設備噪聲、商業經營噪聲、體育餐飲場所噪聲等方面的內容。
(四)有針對性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關于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噪聲,法律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五)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防治合力。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明確因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的證明;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明確對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罰。
(六)完善規劃和標準制度,強化源頭預防。一是增加規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二是增加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三是要求制定、修改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中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四是規定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七)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企業責任制度。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加大懲處力度,優化處罰措施。一是增加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行為的處罰。二是規定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等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三是加大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的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規定對一些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先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二、貫徹落實《噪聲法》建議意見
(一)高度重視,深入學習宣傳《噪聲法》。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噪聲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準確理解和把握《噪聲法》的各項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利用多種宣傳渠道、宣傳手段廣泛宣傳和普及《噪聲法》;加強對執法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
(二)強化措施,全面貫徹落實《噪聲法》。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防治噪聲污染,督促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噪聲污染防治監管職責,及時處置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共同推動《噪聲法》的有效實施;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