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實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工作政策法規,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
(二)按政策在職能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撫恤優待等工作。
(三)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離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擁軍優屬工作。
(四)負責烈士及烈士紀念活動等工作,承辦區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事宜,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五)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更好地為增強部隊戰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六)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做好職能職責內的其他事宜,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