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0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2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發布日期 | 2025-01-09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0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文綜罰字〔2024〕12號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發布日期 | 2025-01-09 |
?
(梁)文綜罰字〔2024〕8號
當事人:梁平區宏程書店 (劉英)?????????????????????????????????????????????????????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5MAABXLU03X???????????????????????????????
經營者:劉英????????????????????????????????????????????????????????????????
住所(住址等): 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銀桂路5號附17號?????????????????????????????????????????????
當事人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出版物的行為,經本委2024年5月27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委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2024年5月27日16時03分至17時12分,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王本輝(22005521033)、陳元峰(22005521022)、周紅霞(22005521027)經出示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梁平區雙桂街道銀桂路5號附17號的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的證照齊全,在貨架醒目處擺放有出版物進行出售,執法人員對在售圖書進行了檢查,發現在售圖書《陽光同學·課時優化作業》、《初中同步學習·導與練》等共25本出版物存在無版權頁、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情況。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經營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梁文綜改字〔2024〕8號),并對發現的25本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進行了扣押,下達了《扣押決定書》(梁文綜扣字〔2024〕8號)、《扣押物品清單》(梁文綜扣物字〔2024〕8號);向當事人下發了《調查詢問通知書》(梁文綜調通字〔2024〕8號),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8號),以上文書均由其現場負責人蔡高雄簽字確認。執法人員對執法過程進行了拍照、錄像取證。
根據《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2024年5月27日,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5月27日,我委對扣押的25本出版物仔細甄別。根據《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規則(試行)>及<常見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案件執法取證指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12〕34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之規定,本委認定該案涉案的25本出版物為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
2024年5月28日,執法人員對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的經營者劉英的委托代理人蔡高雄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蔡高雄承認了其書店擺放出售未署出版單位名稱出版物的行為。執法人員同時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5MAABXLU03X)復印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新出發2021字第5002280143號)復印件、劉英的身份證復印件、蔡高雄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劉英委托蔡高雄全權處理未署出版單位名稱一案的委托書各1份 。 ?????????
?2024年6月12日,我委執法人員再次赴現場調取了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的收銀系統,未發現未署出版單位名稱出版物的銷售記錄,現場負責人蔡高雄向我委提交了情況說明。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及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的負責人蔡高雄的《調查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及現場檢查情況,至此,我委認定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無違法所得。 ??
2024年6月13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劉英,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 ????????????????????????????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梁文綜檢(勘)字〔2024〕8號)1份、現場檢查照片4張、執法錄像光盤1份:證明了我委在2024年5月27日、2024年6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
2.《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5MAABXLU03X?)復印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新出發2021字第5002280143號)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且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事實;
3.當事人的經營者劉英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各1份,被委托人蔡高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經營者劉英委托蔡高雄全權代處理本案相關事務的事實;
4.被委托人蔡高雄調查詢問筆錄,《扣押決定書》(梁文綜扣字〔2024〕8號)、《扣押物品清單》(梁文綜扣物字〔2024〕8號)各1份:證明當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事實;
5.《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出版物無違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6.區文化旅游委執法人員王本輝、陳元峰、周紅霞、潘登豐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本委是兩人以上持證執法。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當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2024年5月27日被查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之規定,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之規定,本委應當對當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行為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此前未發生相同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且配合執法機關對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結合《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附<文化和旅游市場各法律法規裁量權基準細則>》之九,《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或者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散發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對非法出版物的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本委擬對梁平區宏程書店(劉英)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
1.沒收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25本;
2.罰款人民幣500元(大寫:伍佰元整)。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款交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梁平支行(賬號: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過重慶市財政票據電子化暨非稅收入管理平臺支付系統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委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進行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本委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聯系地址: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梁平區高鐵南站三路 )
聯系人:周紅霞
聯系電話:023-53222485
?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4年 ?6??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