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53 | 發文字號 | 渝文旅規〔2024〕2號 |
主題分類 | 文化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導則 (試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發布日期 | 2024-07-02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53 |
發文字號 | 渝文旅規〔2024〕2號 |
主題分類 | 文化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導則 (試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發布日期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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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導則
(試行)》的通知
?渝文旅規〔20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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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文化旅游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文化旅游局,委屬各單位:
《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導則(試行)》已經市文化旅游委2024年第14次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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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4年5月24日
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導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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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指導和規范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根據《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第七條和《重慶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第十四條,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紅色資源調查認定應堅持政治思想性、歷史真實性和教育傳承功能相統一,圍繞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實事求是開展價值評估,將真實完整、史實準確、年代清晰的不可移動資源、可移動資源和其他資源經調查認定為紅色資源。
第三條??紅色資源調查認定時間范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四個歷史時期。
第四條??下列不可移動資源可以調查認定為紅色資源:
(一)中國共產黨重要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舊址及與統一戰線相關的重要機構舊址。
(二)中國共產黨重要會議舊址(會址)。
(三)中國共產黨重要歷史人物、各民主黨派代表人士以及重要民主人士的故居、舊居等。
(四)與中國共產黨有關的重要戰役戰斗遺址(遺跡)、重要革命歷史事件發生地、重要人物活動地及革命紀念設施。
(五)體現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等領域重大成就的代表性設施。
第五條??下列可移動資源可以調查認定為紅色資源:
(一)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重要領袖人物、重要革命人物和著名烈士及與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重要歷史事件、重要機構、會議相關的實物;反映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等領域重大發展的標志性、代表性實物。
(二)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關的決定、決議、宣言、文書、布告、電報、報告、指示批示、通知、總結等各種形式的文字、圖表等檔案資料。
(三)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出版發行制作的書籍報刊等文獻著作;中國共產黨重要革命人物批注或書寫在紙張及其它媒介上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原稿、原作和原跡等手稿手跡。
(四)重要革命人物書寫的反映中國共產黨奮斗歷程的重要口述歷史記錄、回憶記錄等。
(五)借助電磁、光電、計算機等技術記載和再現的反映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建設、改革歷程的音像制品等聲像資料。
第六條??下列資源可以調查認定為紅色資源:
(一)納入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的偉大精神。
(二)反映中國共產黨奮斗歷程的文學藝術作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三)與中國共產黨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有關的數字化檔案、數字化成果、數據信息等。
第七條??不屬于本導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類型的,但反映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的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資源或見證物,也可以經調查和有關程序認定為紅色資源。
第八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年代、類型、級別、本體構成、地理坐標信息、建筑面積或分布面積、保護范圍、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和保護責任人、保存狀況、利用情況,以及相應的圖紙、照片和數字化資源等資料。
第九條 ?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年代、級別、質地、件數、尺寸、保存現狀、來源、類型、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和保護責任人,以及相應的圖紙、照片和數字化資源等資料。
第十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范圍,涉及文物和歷史建筑的,以正式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為保護范圍,其它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未劃定保護范圍的,需依法劃定公布其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本導則2024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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