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梁平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通知
梁文旅發〔2023〕3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現將《梁平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和管理,發揮好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動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
特此通知
梁平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文化和旅游部、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認定的,承擔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的傳承人。
二、認定條件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1.技藝精湛,完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實踐累計25年以上;
2.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獲得廣泛認可;
3.在該項目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志愿面向社會傳承,身體健康;
4.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5.已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1.從事該項目傳承活動不低于15年;
2.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并在梁平具有較大影響,獲得廣泛認可;
3.在該項目的傳承中具有較大的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志愿面向社會傳承,身體健康;
4.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5.已認定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1.從事該項目傳承活動不低于5年;
2.掌握并承續某項梁平非物質文化遺產;
3.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4.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第六條 《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列人員不得申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三、認定程序
第七條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根據保護傳承的實際需要,適時開展推薦和認定工作。
第九條 公民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區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址等;
2.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3.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5.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條 區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送至區文化旅游委。
第十一條 區文化旅游委收到報送的申報材料后,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區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區文化旅游委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建議名單進行審定,然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區文化旅游委根據公示結果,屬國家級和市級的,向市文化主管部門進行推薦;屬區級的,進行認定并予以公布。
四、資助
第十四條 區文化旅游委對本地區國家級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情況進行匯總,交由市級部門進行考核,考核后按考核等級發放傳承補助。
第十五條 補助標準:市級財政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在國家每人每年補助20000元的基礎上補助3000元,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補助6000元。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待區里出臺獎扶政策后執行。
第十六條 傳承人補助費包括30%的基礎補助金,70%的績效補助金。考核“優秀”和“合格”的全額發放基礎補助和績效補助;考核“基本合格”的全額發放基礎補助,績效補助根據履行傳承人責任與義務情況酌情發放;考核“不合格”的,經區文化旅游委核實后,限期整改,若整改無效,報市文化旅游委,經市文化旅游委核實后,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十七條 傳承補助主要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對于積極承擔傳承義務、按質按量開展傳習活動的,應給予全額資助;對于怠于履行傳承義務、未能按質按量開展傳習活動,視具體情況酌情扣減資助經費,結余的專項經費可用于資助實際承擔傳承義務、開展傳習活動的其他傳承人。
第十八條 新評定國家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次年起可申請享受傳承補助;代表性傳承人去世后,自次年起停發傳承補助。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學習、傳承優異者,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并在推薦國家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五、管理
第二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根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區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制定并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定期向區文化旅游委報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區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與國家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簽訂《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協議》,并按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以及本辦法對國家級、市級、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文化旅游委應當對本區內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及時將代表性傳承人的生活、傳承活動開展等重大情況報市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連續兩年無傳承活動或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因個人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觸犯國家法律的。屬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經區文化旅游委核實后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其傳承人所享受的權利。屬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報市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后,取消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其傳承人所享受的權利和資助。屬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出現上述情形的,逐級上報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其傳承人所享受的權利和資助。
六、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旅游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