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重慶市梁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梁平區競技體育比賽及后備人才輸送獎勵辦法》的通知
梁文旅發〔2024〕25號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梁平區競技體育比賽及后備人才輸送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梁平區競技體育比賽及后備人才輸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競技體育水平不斷提高,推動我區體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激勵有關單位、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為祖國爭光、為梁平添彩、為人生爭輝的積極性,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競技體育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23〕20號)和重慶市體育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的通知》(渝體〔2023〕41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市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原則是按貢獻大小計發獎勵。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三條 獎勵的人員包括:運動員、教練(組)、輸送教練(組)。
第四條 運動員是指已代表我區在重慶市體育局注冊或經區體育發展中心同意輸送到市優秀運動隊、市共建運動隊及市運動學校等單位進行培養并參加相應比賽獲得賽會相應名次的運動員。
第五條 教練(組)是指以下人員:
(一)我區獲獎運動員的教練(組):包括梁平區學校在編體育教師、經區文化旅游委同意聘請及認定的教練。
(二)經區體育發展中心審核,報區文化旅游委同意將我區運動員輸送到市優秀運動隊、市共建運動隊及市運動學校等單位進行培養并參加相應比賽獲得賽會相應名次,該獲獎運動員的帶訓教練(限1人)。
第六條 輸送教練(組)是指向市優秀運動隊、市共建運動隊及市運動學校等單位輸送運動員的教練(組)。
第七條 獎勵的體育比賽包括(含夏季、冬季):
(一)奧運會、殘奧會、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亞錦賽、全國體育大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殘運會、城運會、全國各單項比賽及單項運動會等國家級比賽。
(二)市運會以及市體育局、市體育局和市教委聯合組織的比賽。
第三章 獎勵方式
第八條 參加奧運會、殘奧會、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亞錦賽、全國體育大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殘運會、城運會、全國各單項比賽、全國單項運動會等國家級比賽獲獎者由區體育發展中心提出獎勵意見,經區文化旅游委審定后,按程序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予以保障。
第九條 參加市運會以及市體育局、市體育局和市教委聯合組織的比賽按以下標準計發獎勵:
類別 |
名次 |
重慶市 運動會 |
重慶市錦標賽 重慶市冠軍賽 重慶市精英賽 重慶市殘運會 |
重慶市各級單項比賽及單項運動會 |
個 人 項 目 |
金牌 |
10000 |
5000 |
3000 |
銀牌 |
8000 |
4000 |
2000 | |
銅牌 |
6000 |
3000 |
1500 | |
第四名 |
5000 |
2000 |
1200 | |
第五名 |
4000 |
1000 |
900 | |
第六名 |
3000 |
800 |
700 | |
第七名 |
2000 |
600 |
500 | |
第八名 |
1000 |
400 |
300 | |
一等獎 |
|
|
1500 | |
二等獎 |
|
|
1000 | |
三等獎 |
|
|
800 | |
四等獎 |
|
|
500 | |
五等獎 |
|
|
400 | |
六等獎 |
|
|
300 | |
七等獎 |
|
|
200 | |
八等獎 |
|
|
100 | |
集體項目 |
足球、籃球、排球等8人以上集體項目前八名按所獲名次對應個人項目獎勵標準5倍計獎。 | |||
團體總分 |
獲市團體總分第三名獎20000元、每提升一名加獎4000元。 | |||
教練獎勵 |
教練員按運動員獎勵金60%發放。 |
第十條 人才輸送獎勵標準:
(一)區教練員培訓后的運動員,輸送到市優秀運動隊、市共建運動隊及市運動學校等上一級體育部門單項運動中心,轉為正式運動員,每輸送一名獎勵區輸送教練員5000元。
(二)經上一級部門教練培訓后的運動員,輸送到國家隊轉為正式運動員,每輸送一名獎勵區輸送教練員20000元。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應嚴格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擅自擴大獎勵范圍及提高標準。
第十二條 區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有效核定享受獎勵人員的貢獻大小,考核結果要及時公開、公布。
第十三條 區相關單位在執行獎勵金額具體分配時,應按照按勞分配、鼓勵先進的原則,根據相關人員承擔責任、工作量及貢獻大小等實際情況分等次發放。獎勵金額分配方案須報區體育發展中心審核后方可執行,并將發放結果報區文化旅游委備案。
第十四條 區相關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內控機制,對獎勵金額的設定和發放的程序及手續進行實時監督。區體育發展中心相關科室按職責負責對各單位獎勵金額分配、發放等進行全程監督和檢查,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巡視監督。
第十五條 獲獎人員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如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區體育發展中心審核,報區文化旅游委同意可酌情減發或不發獎勵金額并暫緩或終止其享受相應榮譽表彰;獲獎人員如違反賽風賽紀、反興奮劑規定則取消當年獎勵金額,已發放的獎勵金額予以追回。
第十六條 對采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的,一經發現除取消其獎勵外,要嚴肅查處當事人和責任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比賽成績的認定以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及其他相關成績證明材料為準。
第十八條 獎勵金額計量單位為元, 在計算過程中有小數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九條 兼職人員不重復計發獎勵,獎勵按照就高原則認定。
第二十條 執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所發放的獎勵金額按照我區績效工資現行政策規定執行,不納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旅游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