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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51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體裁分類 應急管理
發布機構 梁平區應急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成文日期 2025-08-22 發布日期 2025-08-22
索引號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51
發文字號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體裁分類 應急管理
發布機構 梁平區應急局
有效性
標題 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成文日期 2025-08-22
發布日期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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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渝應急發〔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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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應急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已經2023626日市應急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自202381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應急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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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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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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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和監督全市應急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市、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裁量基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授權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裁量基準。

第三條?本裁量基準由總則和裁量細則組成,裁量細則分為9個板塊。裁量細則未列明的違法行為,屬于依法應當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裁量,可以參考適用本裁量基準。裁量細則僅對行政處罰中的罰款事項作出裁量規定,不適用于除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四條?按照分類分級監管的原則,鼓勵應急管理部門直管的高危行業建立場景化行政處罰裁量體系。

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本裁量基準予以細化量化,細化量化內容不得與本裁量基準相抵觸,并應當及時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本裁量基準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違法次數、涉事單元、持續時間、違法所得、過錯性質、危害后果等因素,將裁量階次劃分一檔、二檔、三檔,對應的裁量幅度分別為從輕、一般和從重處罰,罰款數額執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第七條?《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所列重大事故隱患為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的重要考慮。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第十條?市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執法實際,制定本市安全生產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轄區內不予處罰清單。

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事實,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知其違法的事實、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議。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拒絕、阻礙安全生產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者以暴力威脅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四)同一違法行為適用于裁量細則多種裁量階次時,應選用最高裁量階次適用。

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適用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應當并處,不得選擇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亦不得減少法定處罰種類。

第十四條?本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處罰結果應當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行使本裁量基準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和監督。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裁量基準,不當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不當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導致行政處罰決定被有權機關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照《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在適用本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集體討論的事項可包括案件承辦人員的建議、裁量的事實、理由、額度和處罰依據。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調整適用本裁量基準的,應當報市應急局備案。

第十七條?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及其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有應當退賠的情形外,依法予以沒收。

第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市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裁量基準執行情況開展評估,發現援引法律法規調整或修改,所列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事項發生變更,以及本裁量基準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不符等情形的,及時更正、修訂并重新發布。

第二十條?裁量細則適用條件”“具體標準中,”“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其余部分與援引法律法規規定保持一致。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本裁量基準自202381日起施行,《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應急發〔202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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