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時間:夏季作息(5月至9月)8∶30—12∶00、14∶30—18∶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冬季作息(10月至次年4月)9:00—12:00、14:00—18: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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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管理秩序。指導鄉鎮(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區級機關的人防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的征收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財政性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劃。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執行、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負責房屋面積管理、交易管理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
(四)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上報,監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指導全區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聯系協調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協調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區級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
(八)負責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統籌,強化統籌職責,提升統籌能力。負責城市提升相關政策、規范、標準的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
(九)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城區治理提升工作。
(十)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的監督實施,擬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鄉鎮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監督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村鎮建設。負責村鎮建設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范。指導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科技和人民防空科技推廣應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指導住房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新技術示范、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監督實施。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的監督實施。承擔綠色建筑評價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筑節能發展。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的執行。
(十六)負責人民防空相關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疏散地域(基地)建設和管理。負責人民防空警報建設、管理和警報試鳴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落實人民防空領域軍民融合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資源管理。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相關行政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八)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黨建工作。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科、信訪辦)。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資產、后勤等工作。承擔政務督辦、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電子政務、績效考核等工作。統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工作。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課題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及分析工作。承擔委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委門戶網站信息內容管理,指導委系統網絡安全工作。
牽頭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維護資金和編制收支年度計劃。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負責城鄉建設維護、住房保障、人民防空等重點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控制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算,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預算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統籌協調委系統信訪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黨建科(法制科)。負責黨建、群團和干部人事工作。承擔機關黨建日常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黨員發展、黨員教育、黨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承擔委系統意識形態工作。承擔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承擔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群團工作。承擔機關干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干部人事相關工作,負責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資格報送工作。承擔委系統統一戰線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法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負責指導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指導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科。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培育和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方案備案、項目資本金監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規定等制度的監督執行職責。指導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及聯合建設備案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房地產市場科(住房保障科)。負責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統籌實施。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政策的組織實施。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監督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租賃企業市場行為,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合同備案管理。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資金監管。承擔房屋面積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分析工作。負責住房保障發展政策和標準以及住房改革政策的監督實施。擬訂住房發展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協調推進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指導全區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指導全區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承擔全區房改售房資金監管職責。聯系協調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建筑管理科(行政審批科)。負責建筑業發展政策的監督實施,擬訂建筑業發展規劃并監督規劃。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轄區內建筑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上報,監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承擔牽頭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領域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委系統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區管項目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統籌指導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負責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崗位資格管理工作,建立人才數據庫。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配套費征收和返還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質量安全科。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監督實施。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應急調度職責。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工作。指導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應用管理。指導住房和城建檔案工作。負責房屋主體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設計與綠色建筑發展科(科技發展科)。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發展、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政策的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城市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指導城市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承擔綠色建筑、綠色住宅生態小區和綠色建材評價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指導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政策的監督實施,擬訂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動實施智能建造,牽頭建立智能建設管理系統。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推廣裝配式建筑。指導建設新技術示范、推廣、應用。負責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監督實施。指導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城市建設提升科(房屋征收科)。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附屬設施、慢行系統和公共停車場等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區級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承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區級重點項目建設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相關政策、規范、標準的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牽頭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和監督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征收計劃,規范征收評估活動,負責轄區征收項目備案。統籌推進全區城市棚戶區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負責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和年度計劃的監督實施。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排水管理科(城市人居環境建設科)。擬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承擔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擔城市排水防澇牽頭工作。指導鄉鎮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擬訂城市人居環境改善相關規劃、計劃,負責城市人居環境改善相關政策、規劃、計劃的監督實施。承擔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工作,建立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各管線行業年度建設計劃、安排管線工程建設時序。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建立實施項目儲備制度。承擔牽頭協調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城區治理提升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村鎮建設科。擬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村鎮建設發展戰略、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監督實施。負責村鎮建設技術標準和圖集的指導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范。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村鎮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指導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建設管理。牽頭推進傳統村落保護發展。指導農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推廣農房建設適用技術。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物業監督管理科。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重大矛盾糾紛。指導監督商品房物業維修資金和其他房屋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科(人民防空科)。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政策的執行,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人民防空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監督實施。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疏散地域(基地)建設和管理。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與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人民防空警報建設、管理和警報試鳴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落實人民防空領域軍民融合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的征收和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資源管理。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區級機關的人防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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