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089L/2024-00116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農業農村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實施方案 |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發布日期 | 2024-12-18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089L/2024-00116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農業農村委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實施方案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發布日期 | 2024-12-18 |
一、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一)優化無害化處理廠(場)布局。根據畜禽養殖區域分布和畜禽病死預測情況,按照“政府引導、社會投資、企業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全市規劃建設若干個區域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每個廠(場)承接一個或多個區縣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并同步建立委托處理機制、規范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收集、登記、處理及處理副產物資源化利用探索,延伸產業鏈條。對不能及時收集處理病死畜禽、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條件不達標、存在疫病散播風險、群眾反映強烈的無害化處理廠(場),責令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依法處理。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體系。按照“全域覆蓋、因需設置、便民送交、便于收集”的原則,支持建立設施齊全、運行有效、管理規范的病死畜禽收貯點。淺丘、平壩或養殖集中的鄉鎮,可以建設片區收貯點或由無害化處理廠(場)購置流動收貯專用車。各區縣可以依托養殖場、屠宰場、專業合作組織、鄉鎮垃圾收貯站等建設病死畜禽收貯點。
(三)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健全的地方,在做好動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則上畜禽養殖場戶的病死畜禽應委托無害化處理廠(場)進行集中處理。暫時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的山區自行處理的,要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嚴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處理,逐步減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處理方式,確保有效殺滅病原體,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
二、完善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一)發揮各級財政的統籌保障作用。我市將養殖環節病死豬納入集中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范圍,由中央、市、區縣財政共同承擔。重大動物疫病強制撲殺的動物,以及未按規定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的動物,不納入本補助范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按照《財政部印發關于撥付2016年動物防疫補助經費的通知》(財農〔2016〕58號)中關于“從2016年開始,中央財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數額補助’的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相關工作由地方統籌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在內的自有財力予以保障”的規定,各區縣應通過統籌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在內的自有財力予以保障。有條件的地方應加強財政支持,將牛羊禽等其他畜種納入無害化處理補助覆蓋范圍。
(二)明確無害化處理補助對象。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補助給無害化處理廠(場)、自行處理的處理主體。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由不同主體承擔的,各環節補助比例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明確無害化處理補助標準。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按體重或體長計算補助標準(體長是指病死豬從后耳根至尾根的長度)。病死豬體重≥30kg或體長≥70cm的,每頭補助80元;病死豬體重10kg(含)—30kg體長40cm(含)—70cm的,每頭補助50元;病死豬體重2.5 kg(含)—10kg或體長25 cm(含)—40cm,每頭補助30元;病死豬體重<2.5kg或體長<25cm的,每頭補助20元。
(四)財政分擔原則及比例。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由市以上、區縣財政按照3:1的比例分擔,市級以上財政綜合全市處理的總重量、資金總額等因素,測算并切塊下達到各區縣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區縣財政自行承擔。
(五)嚴格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落實。各區縣要結合實際細化補助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前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備案。各區縣要按照補助資金申報及撥付流程,做好無害化處理數量匯總核查等工作。
三、補助資金申報及撥付流程
(一)無害化處理數據統計審核
1.鄉鎮確認,填報數據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主體開展收集和處理工作,如實填寫《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附件1),并留存相關記錄材料。
鄉鎮獸醫機構應在無害化處理前,派出監管人員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對收集單據和處理單據進行現場審查核對。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到畜禽養殖場戶開展核查。如收集轉運、集中處理工作由不同主體實施,應分別在轉運前、無害化處理前對單據進行審查核對,并分別簽字確認。鄉鎮獸醫機構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形成《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2),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統計表報送區縣獸醫主管部門。年度統計表由鄉鎮獸醫機構會同財政部門,于次年1月5日前聯合報送區縣獸醫主管部門。
2.縣級匯總,審核把關
區縣獸醫主管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對數據不合理的鄉鎮要進行復查。病死豬半年、全年統計處理率(處理量/飼養量×100%)超過15%的,要說明核查情況和原因。區縣獸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無誤后,形成《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附件3),于每月5日前上報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年度匯總表由區縣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次年1月10日前聯合上報。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對全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數據進行匯總核查。
轄區內沒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的,要按照國辦發〔2014〕47號文件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的要求,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建立收集轉運體系,并與最近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簽訂委托處理協議,補助資金由委托區縣申報和撥付。對相關數據的審核確認工作,由委托區縣和受托區縣共同負責,填報《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其中,對收集轉運數據的審查核對工作,由委托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轉運前完成;對集中處理數據的審查核對工作,由受托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無害化處理前完成。委托區縣、受托區縣要嚴格區分是否為本區縣病死畜禽,避免審核把關不嚴造成處理數量和補助資金在不同區縣間重復申報。
(二)補助資金申報與撥付
申報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時,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主體向所在地鄉鎮獸醫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經鄉鎮獸醫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查蓋章,報區縣獸醫主管部門匯總,聯合區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正式向市農業農村委行文申報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申報內容包括:本年度集中無害化處理的各種動物的數量、涉及的畜禽養殖場戶數量,本年度自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數量、涉及的畜禽養殖場戶數量等,并附《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每年申報1次,統計時段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區縣于每年1月15日前將獸醫、財政兩家聯合行文的請示及相關材料紙質件、電子件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區縣申報情況及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提供的各區縣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數據,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經商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撥付下達。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實行先處理后補助,市級以上補助資金每年分兩次下達。區縣在收到下達的市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后,應在3個月以內將補助資金給付到位。
四、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
(一)全面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機構承擔具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及屠宰、運輸、加工、經營企業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應切實擔起主體責任,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進行集中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作為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收集處理數量真實準確,確保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條件要求。
(二)強化無害化處理監管。要切實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監管,完善畜禽死亡報告、定點收集、核實登記、運輸監管等制度,加強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等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的病死畜禽、運載工具、貯存場所、處理設施、處理環節、處理后副產物、包裝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廢水等的生物安全監管。強化對轄區內病死畜禽收貯點、無害化處理廠(場)、自行處理的畜禽養殖場戶的監督檢查,確保設施設備、工藝流程等符合相關標準。委托其他區縣無害化處理廠(場)處理的,還應承擔病死畜禽到達無害化處理廠(場)前的運輸監管責任。切實加強無害化處理環節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銷售、收購、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推進信息化監管應用。創新監管方式,以無害化處理廠(場)、自行處理的養殖場戶為重點,建立涵蓋病死畜禽報告、收集、轉運、運輸車輛、病死畜禽入庫、處理過程、處理副產物流向監管等環節的無害化處理監管信息系統,推動實現信息化監管。建立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保險理賠與無害化處理掛鉤聯動機制。保險理賠應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為前提條件,確保無害化處理量與保險理賠范圍、理賠數量相吻合。
附件1
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聯系電話:
畜禽養殖 場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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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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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欄量(頭) |
|
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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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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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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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轉運 人員簽字 |
|
*保險公司 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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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化處理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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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化處理時間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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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化處理 方式、工藝 |
|
無害化處理 機構銀行賬號 |
|
無害化處理機 構負責人簽字 |
|
無害化處理 機構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
|
無害化處理機 構負責人電話 |
|
監督人員簽字 |
|
委托區縣 監管人員簽字 |
|
受托區縣 監管人員簽字 |
|
無害化處理數量、標準及補助金額 | |||||
檔次 |
病死豬數量 (頭) |
補助標準 (元/頭) |
補助金額 (元) |
其中,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病死豬數量(頭) | |
合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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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30kg或體長≥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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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
| |
體重10kg(含)—30kg 或體長40cm(含)—70cm |
|
50 |
|
| |
體重2.5kg(含)—10kg 或體長25cm(含)—40cm |
|
30 |
|
| |
體重<2.5kg或體長<2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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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
鄉鎮獸醫機構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鄉鎮財政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1.本表由鄉鎮填寫。2.本區縣無害化處理廠(場)處理的,不需填寫“委托區縣監管人員簽字”“受托區縣監管人員簽字”項;委托其他區縣無害化處理廠(場)處理的,不需填寫“監督人員簽字”項。3.“*”項據實填寫。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區縣部門,一份鄉鎮獸醫機構留存,一份畜禽養殖場戶留存,一份收集轉運主體留存,一份無害化處理廠留存。
附件3—2
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
(??? 年? 月)
鄉鎮名稱:?????????????????????????????填表人:?????????????????????????????聯系電話:
畜禽養殖場戶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無害化處理機構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無害化處理機構銀行賬號 |
生豬飼養量(頭) |
無害化處理數量、標準、補助金額(豬) |
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病死畜禽數量(頭/只) | ||||||||||||||||
小計 |
體重≥30kg 或體長≥70cm |
體重10kg(含)— 30kg或體長40cm(含)—70cm |
體重2.5kg(含)— 10kg或體長25cm(含)—40cm |
體重<2.5kg 或體長<25cm | |||||||||||||||||||||
數量 (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病死豬 |
病死牛 |
病死羊 |
病死家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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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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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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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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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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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80 |
|
|
50 |
|
|
30 |
|
|
20 |
|
|
|
|
|
|
|
|
|
|
|
|
|
|
|
|
80 |
|
|
50 |
|
|
30 |
|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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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合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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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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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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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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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獸醫機構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鄉鎮財政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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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本表由鄉鎮填寫,表格不夠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交區縣部門,一份鄉鎮獸醫機構留存,一份交市級備案。
附件3
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
(??? 年? 月)
區縣名稱:??????????????????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序號 |
鄉鎮 名稱 |
生豬 飼養量 |
無害化處理補助應補助經費 |
其中,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病死豬數量(頭) | |||||
檔次 |
病死豬數量 (頭) |
補助標準 (元/頭) |
補助金額(元) |
市級以上 財政承擔 (元) |
區縣財 政承擔 (元) | ||||
1 |
|
|
小計 |
|
— |
|
|
|
|
體重≥30kg 或體長≥70cm |
|
80 |
|
|
|
| |||
體重10kg(含)—30kg或體長40cm(含)—70cm |
|
50 |
|
|
|
| |||
體重2.5kg(含)—10kg或體長25cm(含)—40cm |
|
30 |
|
|
|
| |||
體重<2.5kg 或體長<25cm |
|
20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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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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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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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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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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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區縣 合計 |
|
— |
|
|
|
|
|
| |
區縣獸醫主管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區縣財政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區縣填寫,表格不夠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貳份,一份交市級備案,一份區縣留存。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