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038C/2024-00072 | 發文字號 | 梁平府發〔2024〕32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發布日期 | 2024-11-18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038C/2024-00072 |
發文字號 | 梁平府發〔2024〕32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發布日期 | 2024-11-18 |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梁平府發〔2024〕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梁平區“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梁平區“十百千”小微濕地
示范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及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梁平府發〔2021〕5號)、《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國際濕地城市品質提升行動計劃(2023—2027年)>的通知》(梁委辦發〔2023〕11號)要求,推進“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實施,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是指建設10個小微濕地示范鄉鎮,100個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1000個小微濕地示范院(點),作為和美鄉村評選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三條?申報小微濕地示范鄉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濕地資源豐富,生態環境優美,行政區域內水量充沛,具有一定的科普宣教設施設備;
2.濕地生物物種多樣性豐富,無外來有害物種進入或已得到有效治理;
3.人居環境整治成效顯著,具有一定常住人口和基礎設施條件,相關村(社區)積極參與濕地保護,面向公眾開展濕地宣傳教育;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群眾積極性高,在項目整合和資金配套等方面能給予支持,具有一定的濕地保護專項資金;
5.行政區域內原則上具有1個及以上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
6.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管理主體明確,有一定經費保障能力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第四條?申報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濕地資源豐富,生態環境優美,區域內水量充沛,具有一定的科普宣教設施設備;
2.濕地生物物種多樣性豐富,無外來有害物種進入或已得到有效治理;
3.人居環境整治成效顯著,具有一定常住人口和基礎設施條件,村民(社區居民)參與濕地保護積極性高;
4.村(社區)集體重視程度高,在資金配套方面能給予支持,具有一定的濕地保護專項資金;
5.行政區域內原則上具有2處及以上小微濕地示范院(點);
6.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管理主體明確,有一定經費保障能力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條?認定小微濕地示范院(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濕地形態自然、生態用水有保障,濕地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上、80000平方米以下,原則上濕地率不低于60%;
2.原則上位于一個村(社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土地權屬清晰、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建設主體以鄉鎮村社、社會組織、個人團隊等為主,管理主體明確,具有一定維護能力;
3.濕地生物物種多樣性豐富,無外來有害物種進入或已得到有效治理,具有一定的科普宣教設施設備;
4.是人畜飲水或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地,在調節徑流、改善水質、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群眾積極性高,生態保護意識強;
6.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管控要求。
第六條?小微濕地示范鄉鎮申報材料如下: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關于建設小微濕地示范鄉鎮的申請文件;
2.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建設報告;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對區域內濕地資源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協議或承諾。
第七條?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申報材料如下:
1.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關于建設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的申請文件;
2.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建設報告;
3.所在地村(社區)集體出具對區域內濕地資源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協議或承諾。
第八條?小微濕地示范院(點)認定材料如下:
1.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關于認定小微濕地示范院(點)的申請文件;
2.小微濕地示范院(點)建設報告;
3.小微濕地示范院(點)范圍及邊界矢量數據;
4.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5.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對小微濕地示范院(點)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協議或承諾。
第九條?“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建設實行一年一申報、一年一評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林業局提出申報材料,各地應于每年8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申報材料。
區林業局收到申報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查,提出補全補正意見。每年11月前,組織專家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考察,按照《重慶市梁平區“十百千”小微濕地示范工作評選評分表》對每個申報單位進行評分。
第十條?區林業局根據材料審查、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分結果,對綜合評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擇優確定一批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予以公示,對公示無意見的,由區林業局報送區人民政府同意,同時抄送市林業局。
第十一條?對最終批復的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小微濕地示范院(點)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度獎勵。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濕地保護的主體,要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金,加大投入。
第十二條?獎勵資金用于支持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的保護與恢復、科普宣教和基礎能力建設等。主要用于開展濕地植被恢復、濕地形態修復、濕地景觀打造、基于水質提升的人工濕地構建、自然岸線維護、水系連通、拆除圍網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必要的監測、巡護、宣教等。
第十三條?各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持續按照相關工作要求確定的工作任務開展建設,注重質量和效益,做好自我評價與資料建檔等工作;要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各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每年12月底前將年度建設情況報告報送區林業局;各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實行每2年一評估檢查,區林業局將及時開展評估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經評估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由區林業局通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限期整改,并于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30日內向區林業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第十六條?因管理不善導致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喪失的,或對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區林業局撤銷其小微濕地示范鄉鎮、小微濕地示范村(社區)和小微濕地示范院(點)稱號,并報送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市林業局。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