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濕地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梁平府辦發〔2024〕8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梁平區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梁平區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濕地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機制,并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區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鄉鎮(街道)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宣傳工作,對破壞濕地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濕地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濕地保護納入政府綜合績效評價內容,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本行政區域內濕地面積實行總量管控。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要求,結合全區濕地資源狀況、自然變化情況,制定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實施方案,嚴格落實全區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將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納入河長制、林長制考核。
對破壞濕地問題突出、保護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鄉鎮(街道)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以及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通過世界濕地日、濕地保護宣傳周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
區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濕地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我區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以及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生物多樣性、候鳥遷徙、智慧濕地等方面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加強濕地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對在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市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濕地規劃與管理
第十條 區林業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第十一條 我區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濕地的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程度,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名錄的認定和發布按照國家和市級相關規定進行;一般濕地名錄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我區探索和鼓勵對小微濕地進行保護與管理。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各類型小微濕地資源調查登記。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小微濕地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水安全規劃及流域綜合規劃的總體布局中,并根據小微濕地生態現狀,選擇適宜的恢復方法,恢復小微濕地的生態系統和功能,對具有主要生態功能的小微濕地采取不同的保護形式實施分類保護。
開展小微濕地示范創建工作,鼓勵各單位、個人加強對小微濕地的生態修護。建立小微濕地生態修護獎補機制,用于支持小微濕地特色鄉鎮、小微濕地特色村(社區)和小微濕地建設示范點的保護與恢復、科普宣教和基礎能力建設等。
第十三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市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濕地生態系統實際狀況,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修復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專家咨詢機制,加強高校院所合作,組織成立濕地專家委員會,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制定濕地名錄、制定相關標準等工作提供指導、評估、論證等服務,定期組織專家團隊對地方領導干部進行濕地生態保護培訓。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
因依法批準立項的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臨時占用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制定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相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區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恢復或者重建濕地,按照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中的保護措施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功能的損害。
因占用、臨時占用濕地致使濕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修復”原則和相關規定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者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第十六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市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開展動態監測,及時掌握濕地分布、面積、水量、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狀況等變化信息,對濕地狀態進行評估。
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并設置濕地監測站點,完善濕地監測網絡,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科研機構、管理機構對濕地資源、濕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對監測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監測設施及場地。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要濕地勘界立標并與生態保護紅線銜接,界標應當標明濕地名稱、保護范圍、設立單位等內容。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擅自改變重要濕地保護界標。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
在濕地范圍內從事旅游、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國土空間規劃、養殖、種植、取水、防洪等相關行政許可時,應當加強對有關濕地利用活動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濕地保護措施等內容的審查。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工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以維護生物多樣性平衡。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準在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可能對水生生物洄游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河流、庫塘、溝渠范圍內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采取水系連通、清淤疏浚、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復措施,嚴格控制河流源頭和蓄滯洪區、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減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屬地街道應當加強對城市濕地的管理和保護,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態修復等措施,將濕地元素融入城市建設中,優化城市小微濕地單元,提升城市濕地生態質量,發揮城市濕地雨洪調蓄、凈化水質、休閑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濕地修復工作,鼓勵栽種本土植物,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應當考慮水資源稟賦條件和承載能力,合理配置水資源,加強水體循環,保障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論證,對具備恢復條件的原有濕地、退化濕地、鹽堿化濕地等,因地制宜采取近自然修復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采取生境營造、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
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第二十五條 濕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采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
(六)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違法占用、開采、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
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濕地破壞,以及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適度控制種植養殖等濕地利用規模,防止濕地功能退化。
區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定向扶持、產業轉移、吸引社會資金、社區共建等方式,推行“企業+基地+合作社”“企業+基地+農戶”等模式,促進經濟發展與濕地保護相協調,推動濕地綠色產業多元發展。鼓勵有關單位優先安排當地居民參與濕地管護。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區林業、規劃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九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鄉鎮(街道)及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濕地保護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重慶市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小微濕地保護與管理規范》(GB/T 42481-2023)等相關規定執行。